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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、观所缘缘论讲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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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;  “执”是执着。

    “应无别”是指极微一样无别。因为瓶瓯的形相虽有各别的不同,而能成的“极微”也是没有各别不同。

    “非形别故别”,不是因为“瓶”“瓯”形相各别,而“极微”也有分别,因为“瓶”“瓯”形相各别,是“假”而非“实”的。

    【瓶瓯等物,大小等者,能成极微,多少同故。缘彼觉相,应无差别,若谓彼物形相别故,觉相别者,理亦不然,瓶等别形,惟在瓶等假法上有,非极微故。】

    现在解释上面的颂文。“瓶瓯等物,大小等者”,这个“等”字是说“瓶”“瓯”的“极微”,是同等一样大的。所以说能成的极微,无论多少,而缘彼极微的知觉应当没有差别的。若说彼“瓶”“瓯”等物的形相各别,就说连“能知”的“觉相”,也有各别,这个道理也是不对的;因“瓶”等的形别但在“瓶”等假法上所有,“极微”是没有大小等各别的形相啊。

    【彼不应执,极微亦有差别形相,所以者何?极微量等故;形别唯在假,析彼至极微,彼觉定舍故。非瓶瓯等,能成极微,有形量别,舍微圆故,故知别形,在假非实。】

    彼外人不应当执着“极微”也有差别的形相,甚么道理呢?因为“极微”的微圆量是同等一样,所以形相各别,是由极微合成的。但是“假有”决非“实在”,如果将一个物体的形相分析到了“极微”的时候,那原来的物体固然没有了,就是那原来物体的“观念”,即各别形相的“能觉”,也决定会舍去的。为甚么呢?因为极微合起来时,不是能成“瓶”“瓯”等的极微,有甚么形量差别,舍去了极微的圆相了。所以知道,物体的形相差别是在“假”而非“实”。

    【又形别物,析至极微,彼觉定舍,非青等物,析至极微,彼觉可舍,由此形别,唯世俗有,非如青等,亦在实物,是故五识,所缘缘体非外色等,其理极成。】

    又要知道,一种物体有二种色,一是“形色”,二是“显色”;形色是“假”,显色是“实”。一种物体的各别形相是“假”的,为甚么呢?因为如果把物形分析到了极微的时候,原来物相没有了,其各别形相的观念知觉也一定是会舍去的。譬如一个瓶子,未打碎时,瓶的形状存在,人对瓶的观念也存在。若是把瓶子打碎了,立刻瓶的形状没有了,人对那瓶的观念也没有了。青、黄、赤、白显色实物就不同了,要把青色分析到了极微之时,青色还是有的,彼分别青的能觉观念也不能舍去。由此我们就知道,物的形相各别,是世间俗谛假法上有,不同青黄赤白等实色,也是实物。因这原故,作前五识“所缘缘体”的,决不是“外色”,这个道理能不赞成吗?

    【彼所缘缘,岂全不有?非全不有,若尔云何?内色如外现。为识所缘缘,许彼相在识,及能生识故。

    外境虽无,而有内识,似外境现,为所缘缘,许眼等识,带彼相起,及从彼生,具二义故,此内境相,既不离识,如何俱起,能为识缘?】

    上面这段文有问,有答,有释。

    外人问云:照你们的大乘这样说起来,“外色”不可作“所缘缘”,那末,这“所缘缘”岂不是完全没有吗?

    大乘答:不是完全没有。

    小乘又问:若不是完全没有,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呢?

    大乘先用偈颂来答他:

    内色就是内识“自证分”所变的“相分色”,好像和外面显现的色法是一样,这内识所变的“相分色”才是内识“自证分”所变的“见分”,是它的“亲所缘缘”。这是甚么理由呢?因为唯识家自许“相分色”,是由自己的识体(自证分)上所变的,并且这“相分色”又能够引生自己识上所变的“见分”。

    在大乘说没有外境,并不是否定的完全没有,不过是没有实体,而不离识的假有罢了。故说有内面的心识变现境界,好像有“外境”的“显现”,作前五识的“所缘缘”,许眼等前五识,带彼“相分色”而起,即是“所缘”;这“相分色”能引生识,即是“缘”。这样,岂不是具足了“带彼相起,及有实体”而做“所缘缘”的两种意义了吗?

    (1)带彼相————带彼相分色————所缘。

    (2)从彼生————从彼相分生————缘。

    现在我们才知道,我自己内识的“相分色境”既然不是离开了“内识”而独有,怎样能作识的“所缘缘”呢?且看下文解答。

    【决定相随故,俱时亦作缘,或前为后缘,引彼功能故。】

    上面这首颂是答覆前面的问题。如何为“缘”,在时间上说有二种:

    (1)同时为缘,“能缘”和“所缘”同时。

    (2)前后为缘,“能缘”和“所缘”前后。

    所缘的“相分”和能缘的“见分”之行相决定同时相随不离,有此定有彼,故可作“缘”;或“相分”在前,“见分”在后,由相分引生见分,这是相分能引生见分了境的功能力量。

    【境相与识,定相随故;虽俱时起,亦作识缘,因明者识,若此于彼,有无相随,虽俱时生,而亦得有因果相故,或前识相,为后识缘,引本识中,生似自果,功能令起,不违理故。】

    所缘的“境相”和能缘的“识”决定是互相随顺,虽然是同时生起,然彼境相亦作生识之“缘”。若此法(境相)对彼法(能缘识)是成功了“此有则彼有,此无则彼无”的话,此彼决定相随,二者虽然是同时生起,也有个因果道理在;此(相分境)有是“因”,而彼(见分识)亦有是“果”。前者本身既是“所缘”,又是后者的“因”,故又是“缘”,而成因果关系的“所缘缘”了。

    还有一个“所缘缘”的道理,就是我们的心念前一刹那的“识相”,作后一刹那的“识”之“所缘缘”。这前刹那的“心识”能够引生根本识中的功能(种子)生起能缘“见分”,好像从自己的种子生出自己的华果一般。这前刹那“识相”是“所缘”,又能引生后刹那“自识”,故又是“缘”,此是自类心识为“所缘缘”,也是不违背正理的。

    【若五识生,惟缘内色,如何亦说,眼等为缘?】

    这是一个重要问题,外人意思是说:设若在前五识生起的时候,但缘“内识”所变的“相分色”,那末,怎样又说是前五根————眼耳鼻舌身,也可把它作了生识之缘呢?颂答曰:

    【识上色功能,名五根应理,功能与境色,无始互为因。】

    这是大乘唯识家有名的解答,唯识论上的唯识道理完全在这一颂。“识”是指第八“阿赖耶识”,“识上”就是识中,“色功能”就是色法种子。“第八识中”的“色种子”就是“色等五根”,这是合乎正理的。这“能生”的“色功能”(种子)和“所生”的“境色”从无始以来,都是互相为因果的,怎样互为因果呢?

    “现行”熏“种子”时,现行是“因”,种子是“果”。

    “种子”生“现行”时,种子是“因”,现行为“果”。

    【以能发识,比知有根,此但功能,非外色造。功能发识,理无别故。在识在余,虽不可说,而外诸法,理非有故。定应许此,在识非余。此根功能,与前境色,从无始际,展转为因。谓此功能,至成熟位,生现识上,五内境色;复能引起,异熟识上,五根功能,根境二色,与识一异,或非一异,随乐应说,如是诸识,唯内境相,为所缘缘,理善成立。】

    我们怎样知道有“五根”呢?因为能发生“五识”,用“比知”的方法,才知道有“五根”。老实说,这“五根”就是“功能”,“功能”也就是“种子”,“种子”才能生“识”。你切切不要把“五根”当作是离去内识,以外色所造来的,这“功能”发生了识的“现行”,这种道理是一样的,无论是在“识内”或在“识外”,虽然不能一定说它是在那里,但是离识以外的一切色法在道理上说起来,都是没有的。这样说起来,“外色”既然都是没有,那末,决定要允许了这“所缘缘”是在我们“心识之内”,而不在“其余的地方”。

    这“五根”的“功能”和“所缘”的“境界”从无始以来,“种子”生“现行”,“现行”熏“种子”,互相展转为“因”,就是说,这“功能”————(种子),到了成熟的时候,生起了现行识上的“五种内色”————(相分色境界),又能引生异熟识上的“五根功能”————(种子)。此“五根”和“五境”这“两种色法”同“内识”或一或异,或非一非异,都可随你欢喜,任何那一种都可以说。如是“诸识”都是用“内境为相”,作“所缘缘”这种道理,善能成立。

    即说偈曰:

    【凡夫贪外色佛圣观内识

    了达是唯心学佛能事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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