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拾、真唯识量讲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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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色————如纳妃、生子等。

    有漏色————如大小便及九恼等。

    小乘谓是实有,大乘说是权现————权巧方便,为教化众生————并非实有。因此,宗依之色,即犯“随自一不极成”之过。

    何谓大乘许小乘不许?

    (1)他方佛色。

    (2)佛无漏色。

    他方佛,小乘人根本上不知有。小乘说:世界上只有一佛————释迦牟尼佛。他方佛小乘尚不赞成,况他方佛色耶?

    无漏色————即佛之报身,小乘人只知有丈六比丘身,和众人无二无别————饮食睡眠、大小便利,岂知法身无相,报身功德之无漏色耶?

    此则大乘许而小乘不许,若不简别,则犯小乘“随他一不极成”之过。

    (1)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及佛有漏色,是大乘人不共许。

    (2)他方佛色及佛无漏色,是小乘人不共许。

    若不用“极成”二字简别,则前陈有法之色已包含此四种不共许之色,名曰“有法不极成”之过。

    何谓极成之色?谓除此四种大小乘不共许之色外,其余一切山河大地草木丛林等色名“共许色”,用极成二字简之。观乎此,则奘师之色系山河大地等色,“定不离眼识宗”。

    小乘云:定离眼识。

    大乘云:定不离眼识。

    故成诤论,宗体成立。

    四、释因

    “自许”二字亦简别语,亦是简别“宗”上前陈宗依之色,非简别“因”,此不可不知。

    盖前陈之色虽是极成————共许,但

    小乘说:是“本质色”。

    大乘说:是“相分色”。

    何谓“本质色”呢?有种子,有根本,有体质,四大种所造色。

    何谓“相分色”呢?托质变相————即是托本质色,而变影像,如照相然,托外境而现影。唯识家说:眼识“见分”托外面本质色,而在眼识“自证分”上自现“相分”为所缘。

    影像————相分,为眼识见分亲所缘缘,眼识定不缘外色;眼识如是,其余耳识、鼻识、舌识、身识皆然。托本质而变相————现影像为亲缘,决不缘外面的本质色。

    但相分色小乘不许,故大乘不得不用“自许”二字简之,否则,又犯前陈宗依有法上相分色不极成,故用自许简之,便不犯过。

    “初三摄”————十八界————共有六个三。

    初三:眼根————色尘————眼识。

    二三:耳根————声尘————耳识。

    三三:鼻根————香尘————鼻识。

    四三:舌根————味尘————舌识。

    五三:身根————触尘————身识。

    六三:意根————法尘————意识。

    在此“六三”十八界中不是“二三”摄,也不是“三三”摄,色尘是“初三”————是第一个三的里面所收摄的。“眼所不摄故”这一句话也是简别语,因为初三里面有眼根、色尘、眼识三种,现在三种中只留色尘和眼识二种,要把“眼根”除了出去,所以叫做“眼所不摄”。

    “眼所不摄故”就是说,初三中要除去眼根,眼所不摄故。换句话说,就是摄色尘和眼识,不摄眼根;因为眼识但能缘色尘,而眼识不能缘眼根,故云不摄,否则,要犯“异品有”之过。因为二三、三三、四三、五三、六三及眼根都是异品,都是初三所不摄,故名异品。

    五、释喻

    喻有二种,一者“同喻”,二者“异喻”。“同喻如眼识,异喻如眼根”,因为眼识和色尘都是初三里面摄,故名同品。

    眼根虽然亦是在初三中,但已经除去了,故称异品。然须知同喻之眼识,是指“见分”,宗上后陈之眼识是指“自证分”。故奘师之本意,应云:

    宗————“相分色”定不离“自证分”,

    因————“自许”相分色亦是初三摄故,

    同喻————合云:凡系初三摄者,除去眼根“定不离自证分。相分不离自证分,如见分不离自证分。

    异喻————离云:凡离眼识自证分者,皆非初三摄,异喻如眼根,非眼识自证分所摄。但奘师何故不曰相分色而曰自许色?盖相分色小乘不许,而相分色不离自证分,小乘更不许,故成诤论,方成宗体。若依通常因明作法,其式如下:

    宗————相分不离自证分,

    因————初三摄故,

    同喻————如见分,

    异喻————如眼根。

    “简别语”的用法上虽概略说明:今再简要作结论如左:

    六、料简

    问:若不用“真故”来简别,犯何过?

    答:若不用“真故”二字来简别,则犯“自教相违”之过。因为若不说胜义之色,则变了世俗之色,是四大种所造之色,大乘亦许离识而有;今言定不离,则犯“自教相违”之过。

    问:若不用“极成”来简别。犯何过?

    答:若不用“极成”二字来简别,则犯“有法自他随一不极成”之过,菩萨染污色及佛有漏色是大乘不许,他方佛色及佛无漏色小乘又不许,所以叫做“自他随一不极成”。

    问:若不用“自许”来简别,犯何过?

    答:若不用“自许”二字来简别,则犯“随他一有法不极成”之过。盖相分色小乘不许,故犯“有法不极成”。

    问:若不用“眼所不摄”来简别,犯何过?

    答:犯“异品有”之过,盖眼根也是初三所摄,但相分色是眼识所缘,眼根不是眼识所缘,不能作同喻,是异喻,故犯“异品遍转”之过。又犯“所依不成”之过,盖他方佛色、佛无漏鱼、相分色这三种色都是小乘不赞成,若出初三摄的“因”,则他方佛色、佛无漏色、相分色皆非初三摄矣,岂不是犯了“所依不成”的过吗?要知道怎样叫做“所依不成”的话,那就请你去查看因明中“所依不成”那个例子,自然会明白的。

    宗————虚空实有,

    因————德所依故。

    德是“能依”,虚空是“所依”。印度有一种外道他不赞成虚空,所以叫做“所依不成”。可见研究因明的人,对于“简别语”一法是不可不知,否则,是难免犯过的。

    奘师善巧立量,何怪乎声震五天,吾人不得不佩服赞叹啊:

    即说偈曰:

    【因明研究已更学简别语

    试看大乘天五印称无比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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