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毗尼关要卷第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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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。报言。我虽食而未足。彼比丘言。汝食先已饱足。彼言。知我足食耶。答言知。诸比丘闻白佛。呵责结戒。时诸比丘未知足食不足食。后乃知已足食。或有作波逸提忏悔者。或有畏慎者。佛言不知不犯。当如是说戒。

    所立戒相。

    若比丘知他比丘足食已。若受请不作余食法。殷勤请与食。长老取是食。以是因缘非余。欲使他犯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释义 知者(若自知。或从他闻知。或彼自言我已足食故知)。食者(谓正食简余非食。足者。如前释)。殷勤请与食。长老取是食(长老称呼之辞。内怀瞋恚。外现殷勤。欲报先仇。强劝令食)。以是因缘非余。欲使他犯(欲使他犯戒。生恼因缘。非为余事)。

    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。方成本罪。一心怀瞋恨。二知他足食。三不作法与。四食已入咽。

    定罪 此中犯者。若彼即受食之。咽咽二俱波逸提。

    若与令食。彼不食弃之。与者突吉罗。

    若与令食。彼不食举置。

    若与令食。彼转与余人。

    若不作余食法与。彼作余食法而食之。

    若与病人食。欲令他犯。

    持病人残食与他。欲令他犯。

    若作余食法已与他。欲使他犯。与者。皆突吉罗。

    足食足食想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足食疑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不足食足食想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不足食疑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尼等四众突吉罗。是谓为犯。

    开缘 不犯者。先不知足食。不足食想。若与令弃而食之。若与举置而食之。若令遣与人取而食之。若未作余食法与。令作余食法食。彼不作余食法而食之。若持病人残食与。不令他犯。作余食法与。不令他犯。无犯。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。

    ○第三十七非时食戒

    总释。

    此是共戒。尼亦同结。大乘同制。

    律摄云。因长贪招讥。制斯学处。

    缘起处。

    佛在耆阇崛山。

    起缘人。

    难陀?难陀入城观看伎乐。向暮方还。迦留陀夷。日暮入城乞食。至一怀妊妇女家。妇女持食出门。值天雷电。暂见其面。怖称言鬼鬼。即堕身。迦留陀夷言。大妹。我非鬼。我是沙门释子。妇女恚言。沙门释子宁自破腹。不应夜行乞食。尊者还向诸比丘说。少欲者白佛。呵责结戒。

    所立戒相。

    若比丘非时受食食者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释义 时者。明相出乃至日中。按此时为法。四天下亦尔(谓比丘依四洲住。即准彼处。日出至日中。为受食之时也。若东洲日出。北洲日中。南洲半夜。西洲日没 东洲日午。南洲日出。西洲半夜。北洲日没 东洲日没。南洲日中。西洲日出。北洲半夜 东洲半夜。南洲日没。西洲日中。北洲日出 赡部洲僧向余三洲住。但依彼处时而食。莫过日中也。故云四天下亦尔也)非时者。从日中乃至明相未出(萨婆多云。从晨至日中。世人营事。作饮食故。名为时。从中至后夜分。燕会嬉戏。自娱乐时。比丘游行。有所触恼。故名非时。又比丘从晨至中。是乞食时。应入聚落往来游行。故名为时。从中至后夜分。应静拱端坐诵经坐禅。各当所业。非是行来入聚落时。故名非时也)。食者有二种。佉阇尼食(五不正食)。蒱阇尼食(五正食)。

    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。方成本罪。一非时受食。二非时想。三食已入咽。

    定罪 此中犯者。非时受食食。咽咽波逸提。

    若非时过非时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七日过七日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尽形寿药无因缘服者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非时非时想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非时疑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非时时想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时非时想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时疑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比丘尼波逸提。三小众突吉罗。是谓为犯。

    开缘 不犯者。时有乞食比丘。见他作黑石蜜中有罽尼。畏慎不敢非时啖。佛言。听啖无犯。作法应尔(此无正翻。义当杂物。律云。诸比丘入邨乞食。见作石蜜。以杂物和之。皆有疑。不敢非时食。佛言。听非时食。作法应尔。五分云。作石蜜时。捣米着中。本草云。西戎用水牛乳汁米粉和沙糖。煎炼而作石蜜。根本羯磨云。然西国造沙糖时。皆安米屑。如造石蜜安乳及油。佛许非时开其啖食。而为防粗相。长道资身)时有病比丘。服吐下药。比煮粥熟顷。日时已过。应煮麦。令皮不破。漉汁饮之。无犯。若喉中哯出还咽。无犯。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。

    会详 婆沙论云。如来自诞生王宫。以至涅槃。于中曾无非时之餐。谓诸佛性恒处中道。不着二边故。离非时食。以表中道。故制中食。而中前得食者。表前方便。得有证义。亦令身心获现利故。中后不食。则少眠睡。无宿食患。身轻安隐。易得入定。有如是义。故令中食。

    舍利弗问经云。舍利弗白佛言。有诸檀越。造僧伽蓝。厚置资给。供来世僧。有似出家人。非时就典食者索食。与者食者得何等罪。其本檀越得何等福。佛言。非时食者。是破戒人。是犯盗人。非时与者。亦破戒人。亦犯盗人。盗檀越物。非施主意。施主无福。以失物故。但有发心置立之善。舍利弗言。时受时食。时不尽者。非时复食。或有时受。至非时食。复得福不。佛言。时食净者。是即福田。是即出家。是即僧伽。是即天人良友。是即天人导师。其不净者。犹为破戒劫盗饿鬼。为罪窟宅。非时索者。以时非时。非时辄与。是典食者。是名退道恶魔。名三恶道破器。是癞病人。坏善果故。诸婆罗门不非时食。外道梵志亦不邪食。况我弟子知法行法。而当尔耶。凡如此者。非我弟子。非法之人。盗与盗受。一团一撮。片盐片醋。死堕燋肠地狱。吞热铁丸。从地狱出。生猪狗中。食诸不净。又生恶鸟。人怪其声。后生饿鬼。还僧伽蓝中处都圊内。啖食粪秽。并百千万岁。更生人中贫穷下贱。所可言说。人不信用。不如盗一人物。其罪尚轻。割夺多人福田故。断出世道故。

    毗尼序云。病比丘服吐下药。中后心闷。佛令与熬稻华汁饮。与竟闷犹不止。佛令与竹笋汁。与竟不瘥。佛令囊盛米粥绞汁与饮。病犹不瘥。佛令将至屏处与米粥。

    根本百一羯磨云。有五种果。若时非时。若病无病。并随意食。一诃黎勒。此云天主持来(其味苦温无毒。固肠泄痢咸安。敛肺而喘嗽俱止。利咽喉。下食积。除胀满)。二毗醯勒。三庵摩勒。即岭南余甘子。形似槟榔。食之除风。四末粟者。即胡椒(味辛大热。下气温中。除风去痰)。五毕茇利。即蒟酱。

    内法传云。牙中食在。舌上腻存。未将净水重漱已来。涎唾必须外弃。若日时过。更犯非时。

    观水观时。是曰律师。

    ○第三十八残宿食戒

    总释。

    此是共戒。尼犯亦同。大乘同制。此是制罪。

    律摄云。由此非法。制斯学处。

    缘起处。

    佛在耆阇崛山。

    起缘人。

    尊者迦罗常坐禅思惟。时到入城乞食。自念日日乞食疲苦。我宁可食先得者。后得食当持还。即如所念为之。诸比丘于小食大食上。不见迦罗。疑命终远行等。后见问知其故白佛。诃责结戒。

    所立戒相。

    若比丘残宿食者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释义 残宿者。今日受已至明日。于一切沙门释子受大戒者。皆不清净(十诵云。大比丘未手受。而共宿者。名曰内宿。啖者突吉罗。若已手受。举共宿者。名残宿食。啖者波逸提)。食者有二种。正食。非正食。

    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。方成本罪。一残宿食。二作残宿想。三食已入咽。

    定罪 此中犯者。若举宿食而食。咽咽波逸提。

    非时过非时食者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七日药过七日食者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尽形寿药无因缘而服者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宿作宿想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宿疑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非宿宿想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非宿疑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萨婆多云。共食宿有三种。若受食已。作己有想。若共宿若不共宿经宿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食则波逸提。

    若自手捉食名恶捉。捉时突吉罗。

    作己有想经宿。亦突吉罗。食亦尔。

    若食不受不捉。作己有想经宿。突吉罗。食亦突吉罗。

    不问共宿不共宿。但作己有想。名内宿。若他比丘食。共宿无过。

    十诵云。先自取果。后净人受而食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有二种触食。食无罪。一清净比丘误触。二破戒比丘无惭愧触。天食过中可食(以无实体故也)。可七日受。

    尼陀那云。所余饼果持与求寂。明旦还得食之。若有希望心。与时恶作。食时犯堕。

    若总无希望心。不犯。

    目得迦云。若病者贫。设是残触酥油。服之无罪。

    善见云。若众多比丘共行。唯一沙弥。比丘各自担粮。至食时。各自分分。沙弥得分已。语比丘言。今持沙弥分与大德易。得已。复与第二座易。展转乃至众多食。皆无犯。若沙弥不解法。比丘自持食分。与沙弥展转易得食。不犯。

    比丘尼波逸提。小三众突吉罗。是谓为犯。

    开缘 不犯者。宿受食有余。与父母。塔作人。作房舍人。计价与。异时乞食。从彼人得。钵有孔罅。食入中。彼摘洗穿坏如法洗。余不出者。无犯。若宿受酥油脂用灌鼻。若缩鼻时。酥油随唾出。应弃之。余无犯。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。

    ○第三十九自取食戒

    总释。

    此是共戒。尼犯亦同。大乘比丘同制。此是制罪。

    律摄云。因其非法。制斯学处。此戒二缘合结。

    缘起处。

    佛在给孤独园。

    起缘人。

    有一比丘常乞食。着粪扫衣。时城中诸居士。为命过父母兄弟姊妹夫妇男女。于四衢道头。或于门下。河边树下。祭祀供养。彼比丘自取食之。诸居士讥嫌。诸比丘白佛。呵责结戒。诸比丘疑不敢自取水及杨枝。佛言听。当如是说戒。

    所立戒相。

    若比丘不受食。若药着口中。除水及杨枝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释义 不受者(律摄云。谓不从授学人苾刍尼式叉摩那求寂男女并诸俗类而受得也)。受有五种受。手与手受。或手与持物受。或持物授手受。若持物授持物受。若遥过物与。与者受者俱知。中无触碍。得堕手中。是谓五种受。

    复有五种受食。若身与身受。若衣与衣受。若曲肘与曲肘受。若器与器受。若有因缘置地与。是谓五种受。

    食者。佉阇尼食。及五正食。药者。奢耶尼食(此无正翻。意取含消为义 根本羯磨云。奢耶尼者。遍检梵本。全无此名)谓酥油生酥蜜石蜜。

    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。方成本罪。一不从人受。二作不受想。三食已入咽。

    定罪 此中犯者。不与食自取着口中。除水及杨枝咽咽波逸提。

    非时过非时食者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七日药过七日食者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尽形寿药无因缘不受而食者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不受不受想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不受疑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受不受想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受疑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五分云。除当食。但不得咽。听从龙受食。天受食。鬼受食。猕猴受食。以施主语受食。不得受掷食食。

    律摄云。时有施主。持诸供养。列在众前。本心拟施。家中火起。弃食往救。无人授食。时欲将过。佛言。应作北洲想自取而食。若受得食。有不受食堕中。若有净人。更令其授。必无授者。拨去食之。若汁堕中。多却方食。若先受得。小儿来触。更受方食。若是病人。无人可受。不受无犯(问四分遥掷物与便成受。五分不得受掷食。此义何从。答四分谓有因缘遥掷与。心非轻慢。故成受食。五分既无因缘掷过而与。心既无敬。故制不食)。比丘尼波逸提。小三众突吉罗。是谓为犯。

    开缘 不犯者。取水及杨枝。若乞食比丘。鸟衔食堕钵中。若风吹堕钵中。除去此食。乃至一指爪。余者无犯。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。

    会详 萨婆多云。有四人得从受食。男女黄门二根。非人畜生亦成受食。凡受食者。一为断窃盗因缘故。二为作证明故。从非人受食。得成受食。不成证明。所以听非人边受食者。旷绝之处无人受食。是故听之。若在人中非人畜生及无智小儿。一切不听也。又为止诽谤故。为少欲知足故。生他信敬心故。如昔有一比丘。与外道共行。止一树下。树上有果。外道语比丘。上树取果。比丘言。我比丘法。树过人不应上。又言。摇树取果。比丘言。我法不得摇树落果。外道上树取果。掷地与之。语取果食。比丘言。我法不得不受而食。外道生信敬心。知佛法清净。即随比丘。于佛法中出家。寻得漏尽。

    ○第四十无病索好食戒

    总释。

    此是不共戒。尼制不同。大乘同制。菩萨纵使有病。不得食鱼肉。

    梵网云。夫食肉者。断大慈悲佛性种子。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等。

    律摄云。因生讥嫌。制斯学处。此戒二缘合结。

    缘起处。

    佛在给孤独园。

    起缘人。

    ?难陀有一商主为檀越。诣彼言。我今欲得杂食。商贾问言。有何患乃思此食。报言无所患。但意欲得耳。商贾言。我曹常卖买生活。犹尚不能得杂食。况出家人。诸比丘闻白佛。呵责结戒。诸病比丘皆畏慎不敢乞。得已不敢食。佛言听。当如是说戒。

    所立戒相。

    若比丘若得好美饮食乳酪鱼及肉。若比丘如此美饮食。无病自为己索者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释义 若比丘得好美饮食下(不索而得。无有过罪。下文故索而成犯)。好美食者。乳酪鱼及肉(萨婆多云。所以名美食者。以价贵故。以难得故。以愈病故。或美食非美药。乳酪酥等是。或美药非美食。生酥油是。亦美食亦美药。酥肉鱼脯是。非美食亦非美药。诃梨勒等是)。无病自为己索者(病者。黄烂痈痤。痔病不禁。黄病疟病。咳嗽消羸。风肿水肿。如是种种病。必须美饮食。病可除瘥。是故听乞听食也。自为者。二种。若自索。若使他为己身索也)。

    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。方成本罪。一无病缘。二是美饮食。三得食入咽。

    定罪 此中犯者。无病自为身。乞如此美饮食。咽咽波逸提。

    律摄云。无病而乞。无病而食。得波逸底迦及恶作罪。

    无病从乞。有病而食。乞得小罪。食时无犯。

    有病从乞。无病而食。乞时无犯。食时堕罪。

    有病从乞。有病而食。无犯。

    若乞时欲得余物者。他持食与。报言。姊妹。我饭已足。若问更何所须。即便随情所欲。从乞无犯。

    若施主言。有所须者。随意可索。随乞无犯。

    或从天龙药叉毗舍乞求。皆无犯。

    比丘尼及三小众突吉罗。是谓为犯。

    开缘 不犯者。病人自乞。为病人乞。若不乞而得。无犯。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。

    ○第四十一自手与外道食戒

    总释。

    此是共戒。尼犯亦同。大乘同制。然观机宜。可与不可。

    律摄云。由外道事长物讥嫌。制斯学处。此戒二缘合结。

    缘起处。

    佛将千二百五十弟子。从拘萨罗。至舍卫国(萨婆多云。千二百五十人者。优楼频螺迦叶兄弟门徒千人。舍利弗目犍连等二百五十人。皆是善来。所以常偏称千二百五十人者。是诸人同是婆罗门中出家故。又以门徒师众大故。又俱是善来故。又皆是阿罗汉故是佛常随众也)。

    起缘人。

    诸檀越供养大得饼食。佛敕阿难。与僧分饼。分已有余。敕与乞人。有一裸形外道女。颜貌端正。阿难付饼。饼黏相着。谓是一饼与此女。女问傍人。得几饼。彼言。我得一饼。彼即复问。汝得几饼。报言。我得二饼。彼妇女言。彼与汝私通。何得与汝二饼。阿难闻即怀愁忧。诸比丘闻亦复不乐。有一梵志。在此食已。向拘萨罗。逢一笃信瞻相婆罗门。问从何来。报言。我从舍卫国来。复问乞食可得不。报言可得。问从谁得。报言。秃头居士边得。问言。何者秃头居士。报言。沙门瞿昙是。婆罗门言。汝是何人。食他食已。发此恶言。诸比丘以此二缘。白佛结戒。诸外道等皆怨言。一二外道有过。我曹复有何过。而不得食耶。比丘白佛。佛言。欲与食者。当置地与。若使人与。当如是说戒。

    所立戒相。

    若比丘。外道男外道女。自手与食者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释义 外道男女者。裸形异学人。在此外道出家者是(心不达理。心游理外。故名外道 萨婆多云。佛言除佛五众。余残出家人。皆名外道。此裸形发起。因人制戒。及余外道皆不[德]自手与食也。外道有九十六种。不出六师门徒。一师有十五种教。以授弟子为教各异。弟子受行各成异见。如是一师出十五种异见。师别有法。与弟子不同。师与弟子。通为十六种。如是六师有九十六种。师所用法。及其将终。必授一弟子。如是师师相传。常有六师 央掘经云。无量阿僧祗劫有佛。号拘孙陀罗跋陀罗。法欲灭时。有一兰若比丘。名佛慧。檀越施无价衣。因贼劫打破。其身裸形。悬手系于树而去。采花婆罗门见之。起妄执云。沙门必知袈裟非解脱因。拔发裸形外道因是而起。其比丘后得脱。取树皮赤石涂以自障。结草作拂。用拂蛟虫。出家外道从见是而起。比丘暮入水浴。以牧牛人所弃弊衣障身。即弊衣三日浴外道。从见是起。比丘以身疮虫等唼食。以灰涂身。涂灰外。道因见此起。比丘以火炙疮。疮痛难忍。遂投岩而死。因此事火投岩外道起也。如是九十六种外道。皆因是比丘种种形而起。效而行之)。食者。五正食。五不正食犯缘。

    此戒具足三缘。方成本罪。一是外道。二自手与食。三授受已竟。

    定罪 此中犯者。裸形外道。若男若女。自手与食者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若与而受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与而不受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方便欲与而不与。还悔者。一切突吉罗。

    萨婆多云。若自手与一切九十六种异见人食。不问在家出家裸形有衣。悉波逸提。

    若众僧与外道食无过。正不得自手与。

    五分云。若外道来乞。应己分一抟别一处。使其自取。不应持僧分与。

    尼等四众突吉罗。是谓为犯。

    开缘 不犯者。若舍着地与。若使人与。若与父母。与塔作人别房作人。计作食价与。若力势强夺。无犯。

    根本云。或欲以食因缘。除彼恶见。与亦无犯。

    十诵云。不犯者。若彼有病。若亲里。若求出家时与(谓四月与波利婆沙之时也)。未受食。不应与他。先受已。后当与彼。若系闭人。急须食人。妊身女人。应正观多少与之。畜生应与一口。

    不犯者。最初未制戒等。

    会详 贤愚经云。目连携福增比丘。入海行次。见一大树。多虫围唼其身。乃至技叶。无有空处如针头许。大叫震动。如地狱声。比丘问目连。目连告曰。是濑利吒营事比丘。用僧祇物。华果饮食。送与白衣。受此华报。后堕地狱。唼树诸虫。即是得物之人也。

    ○第四十二诣余家不嘱授戒

    总释。

    此是共戒。尼犯亦同。大乘同学。

    律摄云。由俗家事过限废阙烦恼。制斯学处。此戒六缘合结。

    缘起处。

    佛在给孤独园。有一长者。与?难陀亲友。作是念。若?难陀来入城者。当为彼故饭食众僧。

    起缘人。

    异时跋难陀入城。长者闻即请比丘食。诸比丘到长者家。待?难陀。?难陀小食时诣余家。时垂欲过乃来。使诸比丘食不满足。诸比丘白佛结戒。不听先受请小食。时至余家。有一大臣。是?难陀亲友。大得甘果。敕人持果。语?难陀分与僧。?难陀后食已。诣余家。时过乃还。使众僧不得食新果。佛呵责结戒。不听前食后食诣余家。城中大有请处。诸比丘皆畏慎不敢入城。佛言。听相嘱授入城。诸比丘不知当嘱授谁。佛言。嘱授比丘。若独处一房中。当嘱授比近住者。更加不嘱授之句。病比丘先语檀越家作羹作粥作饭。畏慎不敢入城。佛言。听病比丘不嘱授。复结除病时。作衣比丘或有所须。皆畏慎不敢入城。佛言。听作衣时不嘱授。复加作衣时。后施衣时到。或有已得施衣处。或有方当求索。彼畏慎不敢入城。佛言。听布施衣时。不嘱授入城。当如是说戒。

    所立戒相。

    若比丘先受请已。前食后食诣余家。不嘱授余比丘。除余时。波逸提。余时者。病时。作衣时。施衣时。是谓时。

    释义 先受请者(谓先受四姓家请食已)。前食者。明相出至食时是。

    后食者。从食时至日中是。

    家者。有男有女所居也(余家者。谓非所请之家)。不嘱授者。若比丘嘱授欲诣村。而中道还。失前嘱授。后若欲去者。当更嘱授。若比丘嘱授欲诣村。不至所嘱授处。乃更诣余家。失前嘱授。若欲往。应更嘱授而去。若嘱授至白衣家。乃更至库藏处聚落边房。若比丘尼僧伽蓝中。若即白衣家还出。失前嘱授。应更嘱授而往。

    余比丘者。同一界共住也。

    作衣时者。如上一月五月。乃至衣上作马齿一缝。

    施衣时者。亦如上一月五月。及余时。劝化作食并施衣者是也。

    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。方成本罪。一同众受请。二诣余家不嘱。三两足过限。

    定罪 此中犯者。先受请已。前食后食诣余家不嘱授比丘入村。除余时。波逸提。

    若一脚在门内。一脚在门外。方便庄严。欲去而不去。一切突吉罗。

    萨婆多云。虽大界内近寺白衣家。不白亦犯堕。

    若白而还晚。令僧生恼者。突吉罗。

    比丘尼波逸提。三小众突吉罗。是谓为犯。

    开缘 不犯者。病时。作衣时。施衣时。不嘱授比丘。若无比丘不嘱授。至库藏聚落边房。若至比丘尼僧伽蓝。至所嘱白衣家。若为力势所持。或命难。梵行难。无犯。

    律摄云。若语施主。我设不来。应与僧食。勿废阙。若施主不以此人而为先首。并无犯。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。

    毗尼关要卷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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