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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识论讲话(卷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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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同火是异性。实德业性,是总同异性。地等诸性,是别同异性。勿,就是不可的意思;此,指同异性。实性等,是实句同异性。地等诸性,是别同异性。

    这里破同异性的文,比较难懂一点,我们先把头绪理出来!其实只有七件事————(1)实,(2)德,(3)业,(4)地,(5)水,(6)火,(7)风。实德业是总说;地水火风是别说。这样我们只要说一个实,和说一个地就够了,其余的就可以例知,就免得麻烦了。现在就来把它简单化吧。(P63)

    他们所说的实上同异性,是离开实体法上有的,这个道理决定不对。你不可以说这个同异性,不是实法上的同异性,是和实体是异,同德业一样。其次,如果同异性离开实法上有的话,那末,你这个实也就不是实体上所摄,甚么原因呢?因为你说不同实体上的同异性啊。实句明白了之后,德业只要换上一个字就可以了。总同异说过了,再来说别同异。你们又说地上同异性,是离开地法上有,这个道理也决定不对。你不可以说这个同异性,不是地法上的同异性,是和地是异,同水、火、风一样。如果同异性离开地法上有的话,那末,你这个地方就不是地法上所摄。甚么原因呢?因为你说不同地法上的同异性啊。地句明白了之后,水、火、风只要换上一个字就可以了。前面说的实德业是总同异,现在说的地、水、火、风是别同异。以下就算是结论了。

    如果实上的同异性,没有另外一个同异性,那末,实上当然也就没有另外一个同异性。设若离开实体法有一个实的同异性,那末,应当离开非实有一个非实的同异性,当然你不赞成啊!所以你们执着的同异性,那里有一个(P64)实在的呢?不过是方便虚假施设罢了。总同异性既然是虚假,那别同异性是虚假更不必说了。

    【又彼所执,和合句义,定非实有。非有实等,诸法摄故,如毕竟无。彼许实等,现量所得,以理推征,尚无实有;况彼自许、和合句义,非现量得,而可实有?设执和合,是现量境。由前理故,亦非实有。】

    印度胜论师的教义有六句:(1)实,(2)德,(3)业,(4)大有性,(5)同异性,(6)和合性。前面五句义已经说过了,现在就来讨论第六句的合义。和合句的意义,也非实有。怎样知道呢?因为他们自己说的,和合句是假法,不是大有性及实德业所摄;既是假法,那和龟毛兔角的毕竟无,有甚么差别呢?老实同你们说,前面实德业等五句,你们许为是现量可以看得见的,现在用道理推问起来,尚且没有实体,何况这个和合义?你们自己也许不是现量可得,还可以说它是实有吗?设若你们执着和合也是现量境界的话,由前面种种的道理说起来,也不是实有。(P65)

    【然彼实等,非缘离识,实有自体,现量所得。许所知故,如龟毛等。】

    然而彼胜论师所执着的实德业等,不是离开识有一个实体是现量可以缘得到的。甚么理由呢?因为自许是意识所缘的境界,好像同龟毛兔角一样,是没有实体的,这是结所量不出唯识。

    【又缘实智,非缘离识,实句自体,现量智摄。假合生故,如德智等。广说乃至缘和合智,非缘离识,和合自体,现量智摄。假合生故,如实智等。】

    上面是结所量是唯识,现在结能量也是唯识。又缘实句的智,并不是缘离开唯识实句的自体现量智所摄,乃是同假法和合而生之智,如同缘德智是一样。缘实句的智是假智;缘其余的五句的智,同是一样的假智。

    【故胜论者实等句义,亦是随情妄所施设。】

    因上面种种原故,所以胜论派所执着的实等六句义,也都是随自己的情(P66)执,虚妄所施设的。

    【有执有一大自在天:体实、遍、常,能生诸法。】

    印度的外道平常说有九十六种,在这里总为十三家。除了上面所说的数论和胜论两家外,现在第三家也是印度一种宗教,叫做大自在天;在佛经上说是欲界第六天,或者说是色界顶摩醯首罗天王。有三目,骑白牛,执白拂,是统理世界的主人。他们这一派说他的体是实,是遍,是常,能生万法。

    【彼执非理。所以者何?若法能生,必非常故;诸非常者,必不遍故;诸不遍者,非真实故;体既常遍,具诸功能,应一切处时,顿生一切法。待欲或缘方能生者,违一因论;或欲及缘,亦应顿起,因常有故。】

    他们所执着的大自在天,对不对呢?当然不对!因为凡是能生的东西,必定不是恒常的;凡不是恒常,必定不是普遍的;凡是不遍的,一定不是真实的。体既然是常遍,具足了许多功能,那末,应当一切处、一切时,能够顿生一切法。如果是要等待我们自己的欲望,或者要另外一种助缘才能(P68)生起,那就违背了你们自己的主张,说一切法都是由一个大自在天所生的论调。或者欲和缘也应当顿起,用不着待不待,因为你说是常有。

    【余执有一大梵、时、方、本际、自然、虚空、我等:常住实有,具诸功能,生一切法。皆同此破。】

    大梵,是色界初禅大梵天王。本际,是说世界最初好像混沌一样,然后分为两段————上为天,下为地。我,就是神我。

    除了上面三家,其余的可以总起来说,无论你的主张是怎样,名称只管你怎样不同,然而都是主张一因所生,是常住,是实有;具足许多功德,能生一切宇宙万有,都同大自在天的主张,一样破除。

    【有余偏执,明论声常,能为定量,表诠诸法;有执一切声皆是常,待缘显发,方有诠表。】

    明论声,是声生论。一切声,是声显论。声生论,是主张本无声,由所作而生。声显论,是主张本有声,由因缘而显。

    除了上面几家之外,还有其余的声论师也有两派:一派叫做声生论,他(P68)们的主张————声是常住,因为能够表示诠显一切法,这音声可以作一切法的决定量;此所谓明论派。还有一派叫做声显论,他们的主张————一切声都是常住,不过要等待助缘而显,才能发声,方能够诠显表示出来。

    【彼俱非理。所以者何?且明论声,许能诠故,应非常住。如所余声。余声亦应非常。声体如瓶衣等,待众缘故。】

    无论你是声生论或声显论,所执都非真理。怎样见得呢?因为你说音声是有诠表,既有诠表,当然就不是常住;因为不是一切时都有诠表,这岂不是同其余的一切外声一样,要等待助缘,而后才发声吗?内声尚且如此,其余的外声更不必谈,当然是无常;因为要等待众缘,然后才能够显发啊,同花瓶和衣服一样。

    【有外道执:地、水、火、风,极微实常,能生粗色。所生粗色不越因量;虽是无常,而体实有。】

    印度当时的外道多极了,除了前面几种,又有一种外道,他们执着地、水、火、风四大的极微,是实是常;由极微的细色,而能够和合生粗色。所(P69)生出粗的果色,不能超出极微的因量;所以果色虽是无常,而极微的因量,其体是实有,是常。

    【彼亦非理。所以者何?所执极微,若有方分,如蚁行等,体应非实;若无方分,如心心所,应不共聚,生粗果色。既能生果,如彼所生,如何可说极微常住?】

    你们所说的极微是常,也是不合真理的。甚么原因呢?因为你们所执的极微,设若是有方分的话,那就同蚂蚁子一行一行的一样,体性就不是实在的了。设若是没有方向和分位的话,那就和心王心所一样,应当不能共聚在一处,而生出粗的果色来。既然能够生果,那就和所生的果色是一样的无常,怎样可以说极微是常住呢?

    【又所生果,不越因量。应如极微,不名粗色。则此果色,应非眼等色根所取。便违自执。】

    你们自己又说:“所生的粗果色,是不能超出极微的范围。”那粗色的范围岂不是同极微一样大吗?那也就不叫做粗色了。这样一来,这个粗果色(P70)应当不是眼根所见得到的,那就违背你们自己所执着的眼根能见到粗果色的宗旨了。

    【若谓果色,量德合故,非粗似粗,色根所取。所执果色,既同因量,应如极微,无粗德合;或应极微亦粗德合。如粗果色,处无别故。】

    设若你说这粗果色本来非粗,是因为有了许多极微的东西而和合的原故,所以本来不是粗色,而变成了好像是粗色,为眼根所见所取。你这话是不对的,因为你们所执的粗果色,既然同极微的因量一样大,那就应当同极微一样,没有粗德和合。反过来说,或者极微也应当是粗德合,好像粗果色一样;因为极微同粗德的处所是一样。

    【若谓果色遍在自因,因非一故,可名粗者。则此果色,体应非一;如所在因,处各别故。既尔,此果还不成粗,由此亦非色根所取。】

    设若你说果的粗色是普遍在自己极微因上,极微的因不是一粒,可以叫(P71)做粗,那末,这个果色的体应当也不是一个;就如所在的因————极微————一样,各住各的位子。设若照这样说起来,这果色还不能成粗;因为粗色既然同极微一样,那当然也不是眼根所能见到的。

    【若果多分,合故成粗。多因极微,合应非细。足成根境,何用果为?既多分成,应非实有。则汝所执,前后相违。】

    照上面的道理推论起来,设若这个果色是因为合的原故而成为粗色,那末,也可以说,用许多极微的因放在一个地方,也应当不是微细的东西,就可以做眼所见的境界,那要粗果色做甚么呢?还有一个道理:这个果色既然是多分而成立的,那当然就不是有。这样一来,前面所执着果色是实在的,现在又变了不实,岂不是前后相违吗?

    【又果与因,俱有质碍,应不同处,如二极微。若谓果因体相受入,如沙受水,药入镕铜,谁许沙铜体受水药?或应离变,非一非常。】

    再说,粗色的果和细色的因,既然都有质碍,那就不应当同一处所,好(P72)像两个极微一样。恐怕他会强词夺理说:“果色和微因虽然是两个不同,但是果色可以容受因微,因微也可以进入果色;好像沙能够容受水,药汁可以放进镕化了的铜里面去一样。”你这种说法只好自己听听而已,别人是不会赞成的;试问那一个人赞成沙能够容受水,而药可以进入镕铜里面去呢?你如果不相信我的话,你可以拿两个杯子,一杯子满满的水,一杯子满满的沙,随便你怎样倒法,不是水离开了,就是沙跑出来了。药汁放进了镕铜里面去,立刻就变坏了,那还成甚么药汁呢?可见你说的果色是一和常的话,怎样可以成立呢?

    【又粗色果,体若是一;得一分时,应得一切。彼此一故,彼应如此。不许违理,许便违事。故彼所执,进退不成。但是随情,虚妄计度。】

    假定说,粗的果色体整个是一的话,那末,随便得到了那一分的时候,应当就可以叫做得到了一切,因为彼此是一体啊。彼此既然是一体,那末,彼处就应当如此处是一样,你赞成吗?如果不赞成的话,那就违背前面所说(P73)粗果色体是一的道理;设若赞成的话,那对于事实又通不过去。所以他们所说的实法,无论是许与不许,都是不能够成立,不过随外道各人情执虚妄计度罢了。

    【然诸外道,品类虽多,所执有法,不过四种。】

    这是总结的文,就是印度当时的外道虽有九十六种之多,如果把他们总括起来,执着实有实法的,不过是四种罢了。

    【一执有法与有等性,其体定一。如数论等。】

    有法,是所生之法;有等性,是能生之性。数论师说:“二十五谛中间的二十三谛是所生之法,头一个冥性是能生之性。这能生和所生之体,决定是一。”这是第一种数论师所说。

    【彼执非理。所以者何?勿一切法即有性故。皆如有性,体无差别。便违三德我等体异;亦违世间诸法差别。又若色等即色等性,色等应无青黄等异。】

    法有千差万别,能生之性无二。可见数论师等所执着的法和性是一,在(P74)道理上说起来是不对的。因性既是一,就不可以说千差万别的法;若说万法一性,那一切法岂不是同性一样,没有差别了吗?那就违背你们自己所说“德性是一,我等二十三法体是各别”的宗旨了。世间上人都说诸法各各不同,你说法性无二,这岂不又违世间吗?如果青黄赤白等色都没有分别,这又违背了现量。所以这是第一种不对。

    【二执有法与有等性,其体定异。如胜论等。】

    前面说的所生之法和能生之性是一,如果是不合理的话,那胜论师所执着的能生的大有性和所生的实德业,体是各别,那总该对了吧?

    【彼执非理。所以者何?勿一切法,非有性故,如已灭无,体不可得。便违实等自体非无;亦违世间现见有物。又若色等,非色等性,应如声等,非眼等境。】

    他们所执着的仍不合理!甚么原因呢?因为你不可以说,一切法没有能生的性啊!如果没有能生的性,当然也就没有所生的法。试问没有母亲,那里有儿子呢?这好像已经灭坏了的东西一样,连体性也没有了,那就违背(P75)了你们自己所执着的“实德业的自性是有”的宗旨了。同时世界上的人大家都明明白白现在看见都有物,若说没有,这又不是违背世间吗?还有,如果色法上没有色性的话,那好像音声和眼睛没有关系一样,岂不是违背现量吗?

    【三执有法与有等性,亦一亦异。如无惭等。】

    梵语“勒沙婆”,此云“苦行”,又云“尼犍”,此云“离系”。是露形外道,不顾羞耻,故名无惭。

    第三家他们所执着的,是法和性,可以说它是一,也可以说它是异,这好像一班无惭外道一样。

    【彼执非理。所以者何?一异同前一异过故。二相相违,体应别故。一异体同,俱不成故。勿一切法,皆同一体。或应一异,是假非实。而执为实,理定不成。】

    他这种说法,那更是不对。怎样知道呢?你若说是一,同前面破一是一样;你若说是异,同前面破异也是一样。所以一异同前两家是一样的过失。(P76)同时,无论甚么人知道:既然是一就不是异,既然是异就不是一;因为两种是相违,体应当是各别。拿一来破异,拿异来破一,结果是两败俱伤!不可以说一切法都是同一个体;或者,说一也是假,说异也是假。而你们一定要说是实法,这道理是决定不能成立。

    【四执有法与有等性,非一非异。如邪命等。】

    邪命,在印度叫做若提子,又叫做尼犍陀若提子,或简称尼犍,译为邪命,六师外道之一。

    第四家又执法和性,也不是一,又不是异,这是邪命外道的一派主张。佛教说邪命有五种:(1)高声显威,(2)自说功德,(3)说人供养,(4)占相看命,(5)垦土掘地求生活。

    【彼执非理。所以者何?非一异执,同异一故。非一异言,为遮为表?若唯是表,应不双非;若但是遮,应无所执;亦遮亦表,应互相违;非表非遮,应成戏论。又非一异,违世共(P77)知,有一异物,亦违自宗,色等有法,决定实有。是故彼言唯矫避过。诸有智者勿谬许之。】

    第四家所执的双非,那更是不对!怎样知道呢?因为若说非一,当然是异;若说非异,当然是一,那和第三家亦一亦异,有甚么地方不同?现再问你:“这非一非异的这句话,是遮词还是表词?”设若是表词,那就不应当双非;如果是遮词,应当就没有所执!又是遮又是表,那是互相违背的;又不是表,又不是遮,那就成戏论了。同时世间上人所能知道的,不是一,就是异;现在你说不是一,又不是异,那就违背了世间上人所知道的事;一异俱非,也就违背了你自己的宗旨————色等诸法决定是实有。因为上面这许多原故,他所说非一非异的话,完全是矫乱不正、逃避过失的谲辩;凡有智慧的人,你不要错谬允许他,以为是佛教说的“离四句,绝百非”的离言自性,那就要上他的大当了!

    【余乘所执,离识实有色等诸法,如何非有?】(P78)

    前面是讲的外道法执,现在再来讲小乘的法执。余乘,就是大乘之外的其余小乘,他们所执的“离开心识之外,实有色等六尘诸法”,怎样能说它没有呢?

    【彼所执色,不相应行,及诸无为,理非有故。】

    大乘百法:“色法十一心法八;五十一个心所法;二十四个不相应;六个无为共百法。”小乘七十五法:“色法十一心法一;四十六个心所法;一十四个不相应;三个无为七十五。”因为小乘不执着心王和心所是离心而有,故不必破之。现在要破的就是色法十一个、不相应行十四个、无为法三个,拿道理说起来就知道它是没有。

    【且所执色,总有二种:一者有对,极微所成;二者无对,非极微成。】

    现在先破小乘所执的色法,总起来有两种:一种叫做有对碍的色法,他们说是极微所成。还有一种没有对碍的色法,那就不是极微所成。(P79)

    【非有对色,定非实有。能成极微非实有故。】

    现在先讲有对碍的色法,决定不是实有。因为能成的极微,就不是实有。

    【谓诸极微,若有质碍,应如瓶等是假非实;若无质碍,应如非色,如何可集成瓶衣等?】

    现在就来研究这个极微,到底是有质碍,还是没有质碍呢?设若是有质碍的话,那就应当同瓶等一样,因为瓶等是假法不是实有啊!设若你说是没有质碍的话,那又好像同虚空一样,怎样可以合集而成功花瓶和衣服一样呢?

    【又诸极微,若有方分,必可分析,便非实有。】

    再来研究这个极微,有方向分位,还是没有方向分位?设若极微有方向和分位的话,那必定是可以分析,便不是实在有的东西。

    【若无方分,则如非色,云何和合承光发影?日轮才举照柱等(P80)时,东西两边,光影各现;承光发影,处既不同,所执极微,定有方分。又若见触壁等物时,唯得此边,不得彼分;既和合物,即诸极微。故此极微,必有方分。】

    既然有方分可以分析,那末,无方分好不好呢?设若真是无方分的话,那就同非色之虚空一样,怎样可以和合而成粗色,一面承光,而另一面就发射影子?例如早上太阳才出来的时候,照到了柱子,如果东边是承光,那西边一定会现影;承光发影的地方既然是不同,那你们所执着的极微,决定是有方分,这是一个证明。还有看见东边板壁的时候,而西边就不能同时看见;或者,手摩触到这边,就不能同时摩触那边,这都可以证明有彼此方分的界线。既然你说和合的东西是极微所成,那末,极微必定是有方分的了。

    【又诸极微,随所住处,必有上下,四方差别。不尔,便无共和集义。或相涉入,应不成粗。由此极微,定有方分。】

    又诸极微,无论细到甚么样子,它总还是物质;不然,那就是虚空,怎(P81)样可以合和而成粗色呢?所以一粒极微的住处,四方八面,一定有许多极微和它比邻;不然的话,就没有众多极微和集的意义。如果你勉强说,好像光影一样,可以互相涉入的话,那就应当不会成粗色。由此就可以知道,极微一定是有方分。

    【执有对色,即诸极微。若无方分,应无障隔。若尔,便非障碍有对。是故汝等,所执极微,必有方分。】

    你们所执的有对色,即诸极微,一定是有方分。设若没有方分的话,那应当就没有障隔。如果真是这样,那就不是障碍有对了!但事实不然,因此之故,你们所执的极微,必有方分。

    【有方分故,便可分析。定非实有。】

    因为有方分的原故,那一定可以分析,就不是实有。

    【故有对色,实有不成。】

    由此之故,你们说的有对色,说它是实有,是不能成立的。(P82)

    【五识岂无所依缘色?】

    前五识岂不是没有所依的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五根,和所缘的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五尘吗?因为这五根五尘都是色法啊。

    【虽非无色,而是识变。谓识生时,内因缘力,变似眼等,色等相现。即以此相为所依缘。】

    五根五尘虽然不是实在的色法、但可以说是识变。就是说,八个识生现行的时候,都是从第八识里面种子因缘的势力,变现根身和器界的相分;前五识又依此相分的根,缘此相分的尘,为本质色做疏所缘缘;又在自己五识上再变一重相分色为亲所缘缘。

    【然眼等根,非现量得;以能发识,比知是有。此但功能,非外所造。外有对色,理既不成。故应但是内识变现。发眼等识,名眼等根,此为所依生眼等识。】

    我们要知道,眼等五根不是现量可以看得见的,是因为它能够发生五(P83)识,所以是比知有根。这个根的道理是因为它有发识的功用和能力,所以说它是根,并不可以说它是外面的色法所造成的。那末,外面的有对色在道理上说起来既然不能成立,因此之故,应当说是内识变现才对。因为能够发生眼等五识,所以才叫它是眼等五根,这就是眼识它们所依托的根,而发生五识。

    【此眼等识,外所缘缘,理非有故。决定应许:自识所变,为所缘缘。】

    此眼等前五识,设若用外色来作所缘缘,在道理上研究起来,是决定没有!外色既然不是,那用甚么东西来做所缘缘呢?决定应当赞成用自己心识所变的相分,才可以做自识见分的亲所缘缘。

    【谓能引生,似自识者;汝执彼是此所缘缘。】

    你们小乘把能够牵引生起自识的,就执着它可以做这识的所缘缘。

    【非但能生。勿因缘等,亦名此识,所缘缘故。】

    做所缘缘的条件要两个,一是能生,二是带相。设若但有能生,没有带(P84)相,那是不可以做所缘缘。因缘、增上缘、等无间缘,它们都有引生的功能,即因不能带相,所以它们都不能作所缘缘。

    【眼等五识,了色等时,但缘和合,似彼相故。】

    他们小乘说:“只要眼等五识明了色等五尘的时候,但缘和合的粗色,就可作缘缘,因为自识好像从彼境界引生。

    【非和合相,异诸极微,有实自体。分析彼时,似彼相识,定不生故。彼和合相,既非实有,故不可说,是五识缘。勿第二月等,能生五识故。】

    不是和合的粗相,离开极微之外,有一个和合的实体。怎样知道呢?因为把和合的粗相一分析了的时候,似和合粗相的识,一定再不能生起了!这个和合的粗相既然不是实有,所以不可说是前五识所缘的境界;因为不可说捏目所见的第二个月亮,也能生起前五识啊。所以凡是虚假的东西,都不能够作所缘的条件。(P85)

    【非诸极微,共和合位,可与五识,各作所缘;此识上无极微相故。非诸极微,有和合相;不和合时,无此相故。非和合位,与不合时,此诸极微,体相有异。故和合位,如不合时,色等极微,非五识境。】

    不是说许多极微共和合在一个时候,就可以给前五识各各作所缘缘啊!因为前五识上就没有极微的相状。不是极微本身有甚么和合的粗相;因为不和合的时候,就没有这粗相可得。你要知道,并不是不和合位同和合的时候,这极微的体相有不同啊!所以无论你和合也好,不合和也好,总而言之,这色等的极微都不是前五识所缘的境界罢了。

    【有执色等,一一极微,不和集时,非五识境;共和集位,展转相资,有粗相生,为此识境。彼相实有,为此所缘。】

    还有一种执着,他说:“色等一个一个极微,假使没有和集以前,那当然不是前五识所缘的境界。如果和集了之后,你靠我,我靠你,这样大家互(P86)相帮助,就有粗相生起,可以作前五识所缘的境界,这实有的和集相便可以作前五识的所缘缘了。”

    【彼执不然。共和集位,与未集时,体相一故。瓶瓯等物,极微等者,缘彼相识应无别故。共和集位,一一极微,各各应舍微圆相故。非粗相识,缘细相境。勿余境识,缘余境故。一识应缘,一切境故。】

    你这种执着,还是不对!因为无论你共和集位,同未和集时,极微的体相总是一样。花瓶茶杯的形相虽然有各各不同,而能成的极微是一样无二,所以缘彼极微相的识,应当没有各各不同。到了共和集的时候,一粒一粒极微统统都舍弃了微圆的相,所以你不可以用缘和集粗相的识,去缘极微的细相境。如果用粗相识去缘细相境,那眼识可以缘音声,耳识也可以嗅香臭;或者,一个识也可以缘一切境。你赞成吗?你当然不会赞成。

    【许有极微,尚致此失;况无识外真实极微?】

    赞成有实在的极微,尚且有这许多过失,何况唯识家不赞成心识之外,(P87)有真实的极微呢?那更是荒谬。

    【由此定知:自识所变,似色等相,为所缘缘。见托彼生,带彼相故。】

    由上面种种道理推论起来,可以知道,外色既然不能作所缘缘,决定是自己八识所变的相分为所缘缘了。此具足两个条件:第一,自识的见分托彼相分而生;第二,又能带彼相分而起。所以相分色才可以作所缘缘。

    【然识变时,随量大小,顿现一相;非别变作,众多极微,合成一物。】

    然而自识变现相分之时,随从境界的范围或大或小,顿现一相;并不是先变了许多极微,然后再把它和合起来,才可以成功一物。这就是唯识家和外道小乘不同的地方。

    【为执粗色,有实体者。佛说极微,令彼除析;非谓诸色,实有极微。诸瑜伽师,以假想慧,于粗色相,渐次除析,至不(P88)可析,假说极微。虽此极微,犹有方分,而不可析;若更析之,便似空现,不名为色。故说极微是色边际。】

    外人反问唯识家说:“为甚么你们也说有极微呢?”因为一般人执着粗色有实体的,所以佛告诉他:“你把极微分析分析,看看它有没有实体?”不是说了极微就有极微的实体,这是佛开示一班用功人的方法————瑜伽师,就是心境相应,用假想的观慧,在粗色的相状上,慢慢的去分析,到了再不可分析的时候,假说它叫做极微;虽然叫做极微,其实还是有方分。但这极微,用普通的方法已不可再去分析了;设若还要分析的话,那极微就成虚空的状态了,那怎能再叫它是色法呢?所以说,极微是色空的边际。

    【由此应知:诸有对色,皆识变现,非极微成。】

    由此就应当知道,凡是有对碍的色法,都是众生内心所变现的,并不是由甚么极微和合而成的粗色。

    【余无对色,是此类故,亦非实有;或无对故,如心心所,定(P89)非实色。诸有对色,现有色相,以理推究,离识尚无;况无对色,现无色相,而可说为真实色法?】

    有对碍的色法既然都不是实有,那其余无对碍的色法,纵然是色法的同类,也不会实有的。既是无对碍的话,那就同心王心所一样,根本上就不是实色。试想想看,一切有对碍的色法可算是现有色相,此现有的一切色法,用道理推究起来,离开心识之外,尚且没有实体;何况没有对碍的色法,不见现有的色相,还能说它是真实的色法吗?故你们————小乘————所执的实有色法,皆是错误的妄见。

    【表无表色,岂非实有?】

    前面讲的是方圆大小长短的形色,现在再来讲行住坐卧俯仰屈伸的表色。表色,是身行有所表示的动作;无表色,是没有表示的心理动态。这两种色难道不是实有的吗?

    【此非实有。所以者何?且身表色:若是实有,以何为性?】(P90)

    这表色和无表色也不是实有,甚么理由呢?现在先来研究这身上的表色,你如果说身行的动作是实在有的,那我倒要请问:“以甚么东西来做它的体性呢?”

    【若言是形,便非实有,可分析故;长等极微,不可得故。】

    设若你说是形色,那更不是实有,因为凡是有形色的东西,都可以分析;而长短的极微,那更不会有的。

    【若言是动,亦非实有,才生即灭,无动义故。有为法灭,不待因故;灭若待因,应非灭故。】

    设若你说表色是以动为体性的,那也不是实有;因为有为法都会刹那刹那即生即灭的,根本上就没有动的实在性。所以有为的生灭法,它本来就是这样,用不着等待甚么原因,然后才能灭除;如果灭要待因的话,那也就不叫做有为法了。

    【若言有色,非显非形,心所引生,能动手等,名身表业,理(P91)亦不然。此若是动,义如前破;若是动因,应即风界;风无表示,不应名表。又触不应通善恶性,非显香味,类触应知。】

    设若你说有一种色法,不是青、黄、赤、白的显色,也不是大、小、方、圆的形色,是由心力所引生的色,能够令手足而动,这就叫做身表业;这种说法,在道理上也是不对!怎样知道呢?此若是动,那前面已经破过了;设若是动的原因,那应当就是风界。然而风是没有表示,不应当叫做表色。身根是通善、恶、无记三性的,而触尘是无记性,香和味也都是无记性。这个意思就是告诉我们,香、味、触三种都不是表色,也都不是善恶,所以不是动因。声是语表,所以五尘都不是身表。

    【故身表业,定非实有。】

    这一句是结,因上面种种的原故,你们所说的身表业,决定不是实有。

    【然心为因,令识所变,手等色相,生灭相续,转趣余方,似有动作。表示心故,假名身表。】(P92)

    然而以第六识内心为因,令第八识所变根身相分色,好像有相似在那里相续,似有动作,行住坐卧,俯仰屈伸。表示内心的原故,假名叫做身表。

    【语表亦非实有声性。一刹那声,无诠表故;多念相续,便非实故。外有对色,前已破故。】

    身表固然不能成立,语表也不是实有声性,因为头一刹那的音声,不能诠表意义;如果音声要多念相续,联接起来才有意义,那就不是实的。音声属于无见有对,前面已经破了。

    【然因心故,识变似声,生灭相续,似有表示,假名语表,于理无违】。

    语表,也是因第六识心动的原故,系动了第八阿赖耶识,变现了相分声,在那里前后相续,好像有所表示,实际上没有实在的语音。这只能说“假名语表”,在理上才能讲得通,否则便违背真理了。

    【表既实无,无表宁实?】

    前面所讲的表色,用道理讲起来,都没有实在,那无表色又怎样可以说(P93)是实在的呢?

    【然依思愿,善恶分限,假立无表,理亦无违。谓此或依发胜身语善恶思种,增长位立;或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立。故是假有。】

    试问无表色是怎样来的呢?这有两条路,一是在散心位时,自己心中或思善思恶,这是思心所的活动;或者愿善愿恶,这是欲心所的活动表现。由思愿两种现行而熏成功的种子,在善恶上有分齐定限;如果是假立无表色,在道理上是不违背的!就是说,这无表色或依托发起殊胜善恶思心所的种子在增长位的时候,有防恶发善与防善发恶的功能,假名无表色。第二种是依善定中能够止息身语恶的现行思心所上立的,这也是假立。这一假立的说法,就和小乘不同了。

    【世尊经中,说有三业;拨身语业,岂不违经?】

    外人问:“在佛经上是说的有身口意三种业,你们唯识家只说唯识,没有身口二业,这岂不是违背了佛经吗?”(P94)

    【不拨为无;但言非色。】

    我并不是说,完全没身口二业;不过是说,它不是色法,是由思心所主动罢了。

    【能动身思,说名身业;能发语思,说名语业。审决二思:意相应故,作动意故,说名意业。】

    思有三种,一是审虑思,二是决定思,三是发动思。能够发动身表的思心所,叫做身业;能够发动语表的思心所,叫做语业。至于审虑和决定两个思心所,那是同意识相应,能够起动意识的原故,所以叫做意业。

    【起身语思,有所造作,说明为业。是审决思,所游履故;通生苦乐异熟果故,亦名为道。故前七业道,亦思为自性。】

    这思心所能够发动身语有所造作,所以又叫做业。这身语的造作,一定是经过审决思和决定思所游所履;同时这思心所能使令身语去造业,或善或恶,所以会通生苦乐两种异熟的果报,因此又可以叫做路。不但意识所起(P95)的贪、瞋、痴,是以思心为自性,就是身业所造的杀、盗、淫,语业所造的妄言、绮语、两舌、恶口,这七种业道也是以思心所为自性的。

    【或身语表,由思发故,假说为业;思所履故,说名业道。】

    或者,无论是身表还是语表,都由思心所来发动,所以方便叫做业。因为身语二表都是思心所经过的地方,因此就叫做业道。

    【由此应知:实无外色;唯有内识,变似色生。】

    这是结束前面所破的一切色法。所以说,由此就应当知道,外面的色法实在是没有,唯有每个众生内识变现的影像相分,才有外面的相似色法生起。

    【不相应行,亦非实有。所以者何?得非得等,非如色心及诸心所,体相可得;非异色心及诸心所,作用可得。由此故知,定非实有;但依色等,分位假立。】

    行蕴有二:一是相应行,就是四十六个心所,因为它们是同心王相应,所以叫做相应行。二是不相应行,就是十四个得非得等,因为它们是不同心(P96)王相应,所以叫做不相应行。这十四个不相应行,也不是实有。怎样知道呢?因为得非得等这十四个,不能同色法、心法,及诸心所法,有体有相可得;又不能离开色法、心法,及诸心所法,有作用可得。又因为没有能缘的功用,所以不同心王心所相应。又不是质碍的东西,所以不同色法相应。又因为是有生灭的法,所以又不同无为法相应。由这种种的原故,所以知道它决定不是实有;不过是依托色法、心法,或心所法等分位上假立罢了。

    【此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,如色心等。许蕴摄故。或心心所,及色,无为所不摄故,如毕竟无,定非实有。或余实法,所不摄故,如余假法,非实有体。】

    在《成唯识论》上,以这种方法说明个中道理的很多,就是用因明量————宗因喻的方法,来简单的说明。这里有三个量,第一个约它有体用来说:宗,这十四个不相应行法,不是离开色心等有实体用的;因,因为自许是五蕴所摄的原故;喻,好像色心等法一样。第二个约它没有体用来说:宗,此不相应行,定非实有;因,因为心王、心所、色法、无为法,都不摄(P97)的原故;喻,好像毕竟无的龟毛兔角一样。第三个约假有来说:宗,此不相应行定非实有;因,因为其余的实法所不摄;喻,好像其余的假法一样,不是实有体性。余实法,是小乘之余的七心法、五心所、三无为。余假法,是小乘之余的十不相应法。到下面再详说。

    【且彼如何知得非得,异色心等,有实体用?】

    先假说问答:“你怎样知道得非得等,离开色心等法,有实在的体用呢?”

    【契经说故。如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恶;圣者成就十无学法;又说异生不成就圣法;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。成不成言,显得非得。】

    补特伽罗,华言数取趣,就是众生。十无学法:(1)正语,(2)正业,(3)正命,(4)正念,(5)正定,(6)正见,(7)正思惟,(8)正精进,(9)正解脱,(10)正智。异生,异类受生,就是凡夫。阿罗汉,含三义:(1)杀贼,(2)无生,(3)应供,就是小乘的四果。烦恼,就是贪、瞋、痴、慢、疑、不正见等根本烦恼和许(P98)多随烦恼。契经,就是上契十方诸佛之理,下契一切众生之机。

    设若问:“怎样知道有得非得呢?”他答:“佛经上说过的,好像说:‘凡夫一定成就了有善有恶,圣人成就了五分法身,这就是成就。凡夫不成就无漏法,阿罗汉不成就烦恼,这叫做不成就。’”以上这成不成的说法,就是显得非得的意思。

    【经不说此异色心等,有实体有,为证不成。】

    你虽然拿佛经来证明,然而经上没有讲得非得等,离开了色心等法,有实在的体用;所以你拿经来证明,是不能够成立。

    【亦说轮王成就七宝。岂即成就他身非情?若谓于宝有自在力,假说成就;于善恶法,何不许然,而执实得?若谓七宝在现在故,可假说成;宁知所成善恶等法,离现在有?离现实法,理非有故。现在必有善种等故。】

    轮王有四:(1)铁轮王,(2)铜轮王,(3)银轮王,(4)金轮王。七宝:(1)轮宝,(2)如意宝,(3)象宝,(4)马宝,(5)将军宝,(6)宝藏臣,(7)玉女宝。(P99)

    照你说:“佛经上说过的就算成就。”那佛经上也有说轮王有成就七宝,是不是轮王成就了轮宝和如意宝,轮王自己就变了无情之物?成就象宝和马宝,就变了畜生?成就将军宝和宝藏臣,就变了臣属?成就女宝,就变了女人吗?这当然不会。设若你说轮王对于七宝有自在的力用,是假说成就,那末,对于善恶法,也是有自在感生苦乐的力用;假说成就,有甚么不可以呢?为什么一定要执著有一个实在的得?设若讲七宝是因为在现在的原故,可假说成,那末,你怎样知道所成的善恶等法,离开现在有?因为难开现在的实法,理上就没有,现在法必定有善种的原故。

    【又得于法有何胜用?】

    再要问一问:“究竟这个得,对于一切法有甚么殊胜的功用?”

    【若言能起,应起无为。一切非情,应永不起。未得已失,应永不生。若俱生得,为因起者,所执二生,便为无用。又具善、恶、无记得者,善、恶、无记,应顿现前。若待余因,(P100)得便无用。】

    小乘说,有为法有八种:(1)本生,(2)随生,(3)本住,(4)随住,(5)本异,(6)随异,(7)本灭,(8)随灭。前本生叫做本相,后随生叫做随相。小乘说,本生可以生随生,随生又可以生本生,随生又叫做生生。

    设若你说这个得,因为是能起,那末,一切众生应当生起无为。反过来说,无情的花草树木,它们是没有甚么得,那应当是永远不会生长,为甚么没有得也会长起呢?还有,没有得应当永远不会生,或者得了之后又失掉了,也再不会得到;但是在事实上,未得的可以生起,失了的可以再得。设若你说:“无始以来有一种与身俱生的得,来做一种生起的因。”那就同万物都是从一因生是一样,同你们所说的“本生生随生,随生又生本生”的主张,岂不是相违吗?同时,俱生得,是属于善、恶、无记三性的,那一时就可以顿起三性;设若你说,要等待其余的因缘才能够生起的话,那你们执着这个得,就没有用了。(P101)

    【若得于法,是不失因。有情由此,成就彼故。诸可成法,不离有情;若离有情,实不可得。】

    设若这个得对于一切法是不失的因,所以有情由此得的因,就可以成就彼善恶等法。如果是这样说法,要知道凡是可成的东西,都不能离开有情;设若离开了有情,那还有甚么得?

    【故得于法,俱为无用。】

    因上面种种的原故,所以这个得对于一切法上,实在是没有用处。

    【得实无故,非得亦无。】

    十四个里面第一个得既然实在是没有,那末,第二个非得当然也是没有。

    【然依有情,可成诸法,分位假立,三种成就:一种子成就,二自在成就,三现行成就。】

    种子,是业因;自在,是业力;现行,是业果。(1)染污法,(2)无记法,(P102)(3)生得善法。彼种子,设若没有被定力所损伏,没有被无漏道所永害,没有被邪见损伏,好像断善根一样,这都叫做种子成就。若是加行所生善,这叫做自在成就。现在一切法,这叫做现行成就。

    然而依据有情,可以成就之法,方便立为三种成就:(1)种子成就,(2)自在成就,(3)现行成就。

    【翻此假立,不成就名。此类虽多,而于三界,见所断种,未永害位,假立非得,名异生性。于诸圣法未成就故。】

    正面既然是得,反面当然就是非得。这不成就的种类虽然是很多,然而对于三界见道所断的烦恼,种子没有到永远损害的时候,这是方便建立叫做非得,名为凡夫性,因为对于圣人的无漏法没有成就的原故。

    【复如何知,异色心等,有实同分?】

    十四个不相应行,第一叫做得,第二叫做非得,第三叫做同分;就是在众人相同里面的一分。你怎样知道离开色法心法,另外有一个实在的同分呢?(P103)

    【契经说故。如契经说:此天同分,此人同分,乃至广说。】

    因为佛经说了的原故。好像佛经上说:“大家同是天人,就是天人中一分;若是人,那就是人中一分。”设若推广来说,菩萨同菩萨,佛同佛,各各都有同分啊!

    【此经不说:异色心等,有实同分。为证不成。】

    你拿经来证明,然而经上并没有说,离开色法和心法之外,有甚么实在的众同分;所以你拿它来做证明,是不能成立的。

    【若同智言,因斯起故,知实有者。则草木等,应有同分。又于同分起同智言。同分复应有别同分。彼既不尔,此云何然?】

    同智,是了解同分之智;同言,是表诠同分之言。设若你说:“因为有了解同分之智,和表诠同分之言,因此同分起,所以知道它实有同分。”若是照这样说起来,那末,草木我们也可以了解是那一类,同时也可以说出它是那一类,难道可以叫它是松同分、柏同分、兰同分、菊同分吗?因为佛经(P104)上没有说无情之物也有同分。还有,设若是因为同智和同言,就说实有同分,这样一来,同分之中又可再分别同分,这样分了又分,试问分到那一年,才能分清楚?岂不是要犯无穷的过失吗?设若不是这样,那为甚么又要说它有一个实在的众同分呢?

    【若谓为因,起同事欲,知实有者,理亦不然。宿习为因,起同事欲。何要别执有实同分?】

    同事,同所作事。同欲,同所乐欲。设若你说:“以同分为因,然后才能起同事或同欲,所以知道有一个实在的众同分。”这种道理也是不对!因为这是从前学为因,所以现在当然会起同事和同欲,为甚么要另外执著有一个实在的众同分呢?

    【然依有情身心相似,分位差别假立同分。】

    上面既然破了别人,而唯识家又怎样呢?只用假立两个字就不同了!所以说:“然而依托众生的身心相似,或者,在分位上有一点差别,假立同分的名字罢了。”(P105)

    【复如何知,异色心等,有实命根?】

    又怎样知道,离开色法和心法,有实在的命根呢?

    【契经说故。如契经说:寿、暖、识三。应知命根,说名为寿。】

    因为佛经上有这样说:“第一有寿,第二有暖,第三有识。”因此,就知道命根叫做寿命。

    【此经不说,异色心等,有实寿体。为证不成。】

    经上没有说,离开色心等法,有一个实在的寿体;所以你拿经来证明,也是不能成立。

    【又先已成色不离识;应此离识无别命根。又若命根,异识实有;应如受等。非实命根。】

    又在前面说了许多:色法是不能离开心识的,那末,暖也是色法里面的一种,也是不能离开心识。如果寿暖都离开识心,那还有甚么命根呢?还有,设若命根离开了心识是实有的话,那应当同受想一样,离开了心识不是(P106)命根;那末,命根离开了心识,也应当没有实在的命根。

    【若尔,如何经说三法,义别说三?如四正断。住无心位,寿暖应无。岂不经说,识不离身?既尔,如何名无心位?彼灭转识,非阿赖耶。有此识因,后当广说。】

    四正断,又叫做四正勤;(1)未生恶令不生,(2)已生恶令断,(3)未生善令生,(4)已生善令增长。四法同一个慧心所,约义开四。暖,是阿赖耶识相分,寿,是阿赖耶识种子,识,是阿赖耶识现行。三法同是一个阿赖耶识,约义分三。无心定,是指灭尽定。

    文分三节:(1)设若三法都是识的话,为甚么经上要分开说寿、暖、识三法呢?答:“因为约义不同,所以分开说三,好像在一个慧心所之中,约善恶有未生和已生不同,所以分之为四。”(2)问:“既是一识义别说三,那末,入灭尽定的时候,为甚么不舍弃寿命呢?”答:“所以佛经上说:‘入灭尽定的人,因为识还没有离身,所以寿命还是照样存在。’”(3)问:“入灭尽定的人,既然还有心识,那为甚么又叫他是无心定呢?”答:“所谓无心,(P107)是没有前七识,并不是没有第八阿赖耶识,建立有阿赖耶识的原因,下面有详细的说明。”

    【此识足为界趣生体;是遍恒续异熟果故。无劳别执,有实命根。】

    界————欲界、色界、无色界的三界。趣————地狱趣、饿鬼趣、畜生趣、人趣、天趣的五趣。生————胎生、卵生、湿生、化生的四生。遍,是普遍三界都有。恒,是恒常没有一刻间断。续,是相续轮回。异熟果,就是异时而熟的果报识————第八识。

    这个第八阿赖耶识,足能够做三界、五趣、四生受报的体。它是普遍的、恒常的、相续的去受隔世成熟的果报,用不着另外执著有一个实在的命根。

    【然依亲生此识种子。由业所引,功能差别,住时决定,假立命根。】

    所以叫做命根的话,是依据此第八阿赖耶识亲生自己现行法的种子,这种子由过去善恶业的所引生的功能各各差别不同,所以住世的长短也有决(P108)定,这是在名字上假立叫做命根。

    【复如何知二无心定,无想异熟,异色心等,有实自性?】

    二无心定:(1)无想定,(2)灭尽定。无想异熟,就是无想天,又叫做无想报,就是无想定所生的天。

    又怎样知道无想定、灭尽定、无想天报,这三个东西离开了色心等法,有实在的自性呢?

    【若无实性,应不能遮心心所法,令不现起。】

    设若这三法没有实在的体性,那就应当不能够遮碍心王和心所,令它不生起现行;既有遮碍的功用,可见是有实体。

    【若无心位,有别实法,异色心等,能遮于心名无心定;应无色时,有别实法,异色心等,能碍于色,名无色定。彼既不尔,此云何然?又遮碍心,何须实法?如堤塘等,假亦应遮。】

    照你们小乘这样说,设若这三种无心位离开色心等法,另外有一种实法,能够遮碍于心,令它不起现行,就叫做无心定;那末,应当无色的时候,(P109)离开色心等法,也要另外有一个实法,能够遮碍色法,而不起色的现行,才叫做无色定。你赞成吗?如果不赞成有一个实法能遮碍于色,那你为甚么又要说有一个实法来遮碍于心呢?同时,又要知道,遮碍于心,何必一定要有实法呢?好像堤塘一样,假法也可以遮碍于水不往外流啊。

    【谓修定时,于定加行,厌患粗动心心所故,发胜期愿,遮心心所。令心心所,渐细渐微;微微心时,熏异熟识,成极增上,厌心等种。由此损伏心等种故,粗动心等暂不现行。依此分位,假立二定。此种善故,定亦名善。】

    就是说,在修定的时候,正在加功用行,对于前六识心王心所,以及第七识染污的心王心所,很讨厌它们;好像有病患一样,在加行时,发起一种殊胜的期望,遮碍这些心王心所,令这些心王心所从粗至细,从细至微,微之又微,久久讨厌的心,熏在这第八异熟识上,成功了一种极增上的厌心的种子。由这一种加行厌患的势力,把这些心种慢慢的损灭或暂伏,一到了粗动的心王心所不起现行的时候,依这种分位,方便建立无想定和灭尽定两种(P110)假名。因为种子是善,所以这两种定也叫做善定。

    【无想定前,求无想果,故所熏成种,招彼异熟识。依之粗动想等不行。于此分位,假立无想。依异熟立,得异熟名。】

    在修无想定的时候,他的愿望,就是求生无想天,所以久久就熏习了种子,招感无想天的异熟识报体。到了无想天之后,所以下界之粗动心王心所想等就不现行;在这分位上,假立无想的名称。因为是依托异时而熟建立的,所以也得到了异熟的名称。

    【故此三法,亦非实有。】

    所以前面这无想定、灭尽定、无想报这三法,也不是实有。

    成唯识论讲话卷一终(P11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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