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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门论讲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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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还有:设若灯能够照自己,又能够照其他的东西,那么,“暗”也是一样,应当能够障蔽自己,也能够障蔽一切。设若灯光同黑暗是相违的,黑暗既然不能够障彼、障自,那你说的灯光,能够自照、照他,也是不对,所以你说的譬喻是用不着的。

    【如生能自生亦生彼者,今当更说:此生若未生,云何能自生?若生已自生,已生何用生?此生未生时,应若生已生,(P066)若未生生。若未生而生,未生名未有,云何能自生?若谓生已而生,生已即是生,何须更生?生已更无生,作已更无作,是故生不自生。若生不自生,云何生彼?汝说自生亦生彼,是事不然。住、灭亦如是。】

    前面先破“能例”的“喻”,现在来破“所例”的“法”。所以说:你前面所说的那个“生”,能“自生”又能“生彼”,现今再来说说:试问:你这一个“生”,设若还没有“生起”的时候,怎样能够“自生”呢?假定说已经生“自生”了,那么,“已生”、用不着“再生”了。就是说:这个生“未生”的时候,还是生了之后“再生”?还是没有生“才生”?设若你说:是没有“生”才“生”,要知道:“未生”、就叫做“未有”,“未有”怎样能够“自生”呢?假定你又说:是“生”了之后才“生”的。如果“生”了之后,那就是“生”,又何必“再生”做甚么?因为“生”了用不着“再生”,好像作东西一样,作过了用不着再作,所以这个“生”,是不能“自生”,设若自己(P067)都不能“生”,又怎样可以“生彼”呢?好像:自己尚且都不能“生存”,还能够保护别人“生存”吗?所以你说:能“自生”又能“生彼”,那能有这件事呢?“生”既然是这样,那“住”和“灭”的道理,也可照这样推知啊!

    【是故生、住、灭是有为相,是事不然;生、住、灭有为相不成故,有为法空。有为法空故,无为法亦空。何以故?灭有为,名无为涅槃,是故涅槃亦空。复次:无生、无住、无灭,名无为相;无生、住、灭则无法,无法不应作相。若谓无相是涅槃相,是事不然。若无相是涅槃相,以何相故,知是无相?若以有相知是无相,云何名无相?若以无相知是无相,无相是无,无则不可知。】

    现在把上面所说的“有为法”,来作一结论:所以说:是故生、住、灭,你们把它当作“有为相”,是不对的。生、住、灭说它是“有为相”既然不成,那“有为法”就是“空”,有为法既然是“空”,无为法当然也是“空”,甚么原因呢?因为把“有为法”灭掉了,才叫做“无为”的“涅槃”。因为(P068)既然没有“有为”,所以“无为”的“涅槃”,也是没有。

    还有一种说法:就是没有生、住、灭,才叫做“无为相”。那么,既然没有生、住、灭,当然是“无法”,“无法”的东西,就不应当作“相”。设若你说:“无相”可算是“涅槃相”,那也是不对。假定说:“无相”就是“涅槃相”的话,那么,请问你用甚么“相”,可以知道“涅槃”是“无相”呢?设若你是因“有相”而知“无相”,那么,“有相”是有相状的,怎样叫做“无相”呢?设若因“无相”而知道是“无相”,“无相”就是“无”,“无”就是“不可知”的事相啊!

    【若谓如众衣皆有相,唯一衣无相,正以无相为相故,人言取无相衣,如是可知无相衣可取;如是生、住、灭是有为相,无生住灭处,当知是无为相,是故无相是涅槃者,是事不然。何以故?生、住、灭种种因缘皆空,不得有有为相,云何因此知无为?汝得何有为决定相,知无相处亦无为?是故汝说(P069)众相衣中无相衣,喻涅槃无相者,是事不然。又衣喻,后第五门中广说。是故有为法皆空;有为法空故,无为法亦空;有为、无为法空故,我亦空;三事空故,一切法皆空。】

    现在来说一个譬喻:设若你说:好像在许多衣服里面,都是有牒纹的,叫做“有相衣”;里面唯有一件没有牒纹的,就叫做“无相衣”。正是因为这一件衣服没有牒纹的相,所以人家说:拿“无相衣”来!因为这个原故,就可以知道“无相衣”是可以取的。这譬喻明白了,就可以知道:有生、住、灭,既然是“有为”,那么,无生、住、灭,应当知道是“无为”,是故无生、住、灭,是“涅槃”对不对呢?当然是不对。怎样知道它是不对呢?因为我在前面说过了生、住、灭,用种种理由,可以证明它是“空”,根本上就没有“有为相”,“有为相”既然没有,怎样可以因“有为”而知道“无为”呢?我真真倒要来请问你一下:你得到甚么“有为法”的“决定相”,而知道“无相处”是“无为”呢?所以你前面说的在众相衣中有一件“无相(P070)衣”,用它来譬如“涅槃”的“无相”,是不可以的。所以知道:一切“有为法”都是“空”的,“有为法”既是“空”,“无为法”当然也是“空”,“有为”和“无为”通同都“空”了,还有甚么“我”不空吗?“有为”、“无为”、“我”,三件事都“空”,一切法当然是“空”。

    【观有相无相门第五

    复次:一切法空。何以故?

    有相相不相,无相亦不相;离彼相不相,相为何所相?

    有相事中相不相,何以故?若法先有相,更何用相为?复次:若有相事中相得相者,则有二相过:一者先有相,二者相来相。是故有相事中相无所相。无相事中相亦无所相,何法名无相,而以有相相?如象有双牙,垂一鼻,头有三隆,耳如箕,脊如弯弓,腹大而垂,尾端有毛,四脚粗圆,是为象相。若离是相,更无有象可以相相。如马竖耳,垂??,四(P071)脚同蹄,尾通有毛,若离是相,更无有马可以相相。如是有相中相无所相,无相中相亦无所相;离有相、无相,更无第三法可以相相,是故相无所相。】

    这第五门是观察“有相”和“无相”,都是没有的。本论唯一的主张:就是一句话:“一切法空”而分做十二门的理由,来说明“空”的所以罢了。所以先征问:何以知道“一切法空”的原故?就是说:如果这一法是“有相”,既然已经有了“相”,当然用不着再有“相”;如果这一法本来就是“无相”,好像:龟无毛,兔无角一样,既然是“无相法”,当然不能再加上甚么“相”。试问:离开了上面这两种:“有相”和“无相”,要怎样再成一个甚么“相”呢?

    以下是用长行来解释这偈颂的。我说“有相”的事物中,再不能“加相”,是甚么原因呢?因为:这件事物上已经先有“相”,试问:更用“相”做甚么?我们再来研究:设若这有“相”的事物中,再加上一个“相”,那就会(P072)生出两种过失;一种是先有的“相”,一种是后加的“相”。所以“有相”之中再“加相”,是不合乎道理。

    “有相”之中“无所相”我已经懂了,然而“无相”之中总可以“有所相”吧?“无相”之中也不能“有所相”,甚么原故呢?试问:你有看见过那一种“无相法”上“有所相”呢?好像一只象吧!因为它有两个长牙,一个很长的鼻子垂下来,头顶上有三个包,耳朵好像畚箕一样,背脊同弓一样的弯弯,肚子很大的也垂下来了,尾巴上有许多毛,四只脚很粗大而圆的,这就是象的相啊!试问:设若离开了上面这许多相,那里还有一个象的相可以去相吗?再好像一匹马吧!马的耳朵是竖起来的,两边的鬘是分开来垂下去,四只脚同蹄以及尾巴通同有毛,设若离开了这许多相,还有一匹马的相可以去相吗?因此,无论“有相”中是“无所相”,“无相”中也是“无所相”,试问:离开了这“有相”和“无相”,再没有第三法可以做“所相”啊!所以一切法上决定没有甚么“所相”。(P073)

    【相无所相故,可相法亦不成。何以故?以相故知是事名可相。以是因缘故,相、可相俱空;相、可相空故,万物亦空。何以故?离相、可相,更无有物。物无故,非物亦无;以物灭故名无物,若无物者,何所灭故名为无物?物、无物空故,一切有为法皆空;有为法空故,无为法亦空;有为,无为空故,我亦空。】

    我们要知道:要先有“物”,然后才可以说是有“相”。反过来也可以说:“相”既然都没有,那么,这东西也是没有。甚么原因呢?因为有“相”,所以才知道这件东西是可以“相”的。现在因为“相”既然没有,所以“可相”的物体也是没有,二者皆空。“相”同“可相”的物体都“空”,所以一切万物皆“空”。甚么理由呢?因为一切万物“有”的话,都不能离开“相”和“可相”;如果离开了“相”和“可相”,当然就没有“物”。“物”既然没有,“非物”也是没有;因为“物”灭了,所以才叫做“非物”;设若“物”(P074)都没有,那说甚么“灭”,既无物“灭”,说甚么“无物”?“物”和“无物”都“空”,所以一切有为法都“空”。有为法既然是“空”,无为法也是“空”,因为是对待得名的啊!有为、无为都“空”,那里还有甚么“我”不空呢?

    【观一异门第六

    复次:一切法空。何以故?】

    如果我们用智慧去过细观察一下:就可以知道“体用”和“心法”都不是一、异。因为:体是“体”,用是“用”,怎样可以说它是“一”?体不离“用”,用不离“体”,也不能说它是“异”。“心”和“万法”的道理,也是一样的意思。为甚么要说它是非“一”非“异”呢?其目的就是要说一切法都是“空”。理由就在下面说明。

    【相及与可相,一异不可得,若无有一异是二云何成?是相、可相,若一不可得,异亦不可得;若一、异不可得,是二则不成,是故相、可相皆空。相、可相空故,一切法皆(P075)空。】

    “相”、是“相状”,“可相”、是“物”,“相”和“物”是“一”吗?当然不是;那么,“相”和“物”是“异”吗?譬如白纸,“纸”和“白”是两样吗?当然也是不对!结果,“一”也不对,“异”也不对,所以“相状”和“物”都是“空”啊!“相状”和“事物”都是“空”,所以“一切法”都是“空”。

    【问曰:相、可相常成,何故不成?汝说相、可相一、异不可得,今当说:凡物或相即是可相,或相异可相,或少分是相,余是可相。如识相是识,离所用识更无识;如受相是受,离所用受更无受,如是等相,即是可相。】

    外人看见论主说:“相”和“物”,一、异都不对,心里有一点不服气,所以论主说一、异都不能成,外人偏偏要说一、异都可成。现在先说“相”和“物”是“一”的例子。例如:识的分别“相”,和识的“体”,你能够说(P076)它不是“一”吗?试问:离开了分别的功用,还有甚么识的“体相”呢?又例如受也是一样。试问:离开了领纳的功用,那里还有甚么受的“体相”呢?把上面两个例子看过了之后,就可以知道:“相”和“事物”是“一个”啊。

    【如佛说灭爱名涅槃,受是有为有漏法,灭是无为无漏法;如信者有三相,乐观近善人,乐欲听法,乐行布施,是三事身、口业故,色阴所摄;信是心数法故,行阴所摄,是名相与可相异。】

    上面举的例子是证明“相”和“事物”是一,现在要举过例子来说明“相”和“事物”是“异”。例如佛平常对我们所说的:要灭除了“爱”才叫做“涅槃”,因为“爱”是生灭的“染污法”,“涅槃”是不生灭的“清净法”,所以爱和涅槃绝对是“异”。又好像一个有信心的人一样,他一定有“三种相”来表示他的“信心”:一、他喜欢去亲近良师善友的善知识,二、他一定是喜欢听闻正法,三、他更喜欢布施救济穷苦的人。因为知道亲近善人,可以得到教训:听闻正法,可以得开智慧;布施穷苦,可以得增福报。然而这“三(P077)事”是属于身、口的“色阴”所摄,而“信心”是在“行阴”中“善心所”里面所摄,可见“相”和“事体”也是“异”。

    【如正见是道相,于道是少分;又生、住、灭是有为相,于有为法是少分,如是于可相中少分名相。是故或相即可相,或相异可相,或可相少分为相;汝言一、异不成故,相、可相不成者,是事不然。】

    现在拿“正见”来做比例:好像有正知、正见的人,就是“道”的相。甚么原因呢?因为“道”有八种,所谓:“八正道”。然而“正见”是八正道之一,所以叫做“少分”。还有,生、住、异、灭也是有为法的表相,然而有为法的范围很大,无论是“色法”、“心法”、“心所法”,乃至“不相应行法”,都是属于“有为法”,现在生、住、异、灭是属于“不相应行法”里面一少部分,所以也叫做“少分”。这样说起来:在事物中有“少分”的相,也可以叫做“相”。因为这种原故:或“相”和“事物”是“一”,或“相”和“事物”是“异”,或“事物”中有“少分”的“相”,你们一定要说:“一”、(P078)“异”都不成,所以“相”和“可相”的事物也都不成,我们以为是不对。

    【答曰:汝说或相是可相,如识等;是事不然。何以故?以相可知名可相,所用者名为相,凡物不能自知,如指不能自触,如眼不能自见,是故汝说识即是相可相,是事不然。复次:若相即是可相者,不应分别是相是可相;若分别是相是可相者,不应言相即是可相。复次:若相即是可相者,因果则一。何以故?相是因,可相是果,是二则一;而实不一,是故相即是可相,是事不然。】

    这是论主破他们所说的“相”和“可相”是“一”的不对。甚么理由呢?因为“相”是可以知道的,所以叫它是“可相”的话,就是因为有“能相”,才知道有“可相”的境界。所用者是“相”,所以你说“相”和“可相”是“一”,当然不对。还有,设若“相”和“可相”是“一”的话,那么,又何必分别这是“相”,那是“可相”呢?如果你一定要分别这是“相”,那是“可相”的话,那就不可说两个是“一”啦!还有,你一定要说是“一”,(P079)那就变成了因果是“一”,因为“相”是因,“可相”是果,你说“相”就是“可相”,所以因果就应当是“一”,然而事实上并不是“一”,所以你们说:“相”就是“可相”的事物,当然是不对。

    【汝说相异可相者,是亦不然。汝说灭爱是涅槃相,不说爱是涅槃相;若说爱是涅槃相,应言相、可相异,若言灭爱是涅槃相者,则不得言相可相异。又汝说信者有三相,俱不异信,若无信则无此三事,是故不得言相可相异。又相可相异者,相更复应有相,则为无穷。是事不然,是故相可相不得异。】

    再说:你说“相”和“可相”是“一”,固然是不对;就是说“相”和“可相”是“异”,也是不对!甚么原因呢?因为你说灭除了“爱”才是“涅槃”的义相,你不是说:“爱”就是“涅槃相”。如果说“爱”就是“涅槃相”,应当说“相”和“可相”的事物是“异”,设若说“灭爱”就是“涅槃相”,那就不可以说“相”和“可相”是“异”。这段文里面,有一个字你若是明白了,你才可以全盘明白,那一个字呢?就是灭爱的“灭”字,这“灭”(P080)就是“涅槃”,这“灭”既然就是“涅槃”,那“灭”的“相”,和“涅槃”的“可相”,怎样可以说“相”和“可相”是“异”呢?还有,你不是说:“信者”有,亲近知识,听闻正法,欢喜布施这“三相”,要知道这“三相”是不能离开“信”啊!因为有“信”的人,才有这“三相”,如果没有“信”的人,是决定没有这“三相”,所以“三相”和“信”不能说是异。还有,“相”和“可相”如果一定说它是“异”的话,那么,“相”中更有“相”,这样一来,岂不是会犯无穷的过患吗?那是不对,因此,“相”和“可相”的事物,决定不能说是“异物”。

    【问曰:如灯能自照亦能照彼,如是相能自相,亦能相彼。答曰:汝说灯喻,三有为相中已破。又自违先说,汝上言相可相异,而今言相自能相,亦能相彼,是事不然。又汝说可相中少分是相者,是事不然。何以故?此义或在一中,或在异中,一异义先已破故,当知少分相亦破。如是种种因缘相、(P081)可相,,一不可得,异不可得,更无第三法成相、可相,是故相、可相俱空。是二空故,一切法皆空。】

    现在先拿一个比喻来说:好像灯一样:能“自照”又能“照人”。论主说:这个比喻用得不对,因为灯的譬喻,在前面三有为相中已经破过了!同时,也是违背你自己所说的话,因为你上面说“相”和“可相”是“异”,现在为甚么又说“相”和“可相”是“一”呢?

    纵然你说“可相”中有“少分相”,也是不对,甚么原因呢?因为“相”和“可相”,无论是“一”或是“异”在前面都破过了,所以你说“可相”中有“少分相”也是不对。

    这样说来,上面所说过的种种因缘,可以知道“相”和“可相”,无论是“一”或是“异”,都是不对,除此一、异之外,更没有第三法可以成立啊!所以知道“相”和“可相”都是“空”,“相”和“可相”既然都是“空”,所以“一切法”当然是“空”,因为“一切法”不出“相”和“可相”啊!(P082)

    【观有无门第七

    复次:一切法空。何以故?有无一时不可得,非一时亦不可得,如说:

    有无一时无,离无有亦无,不离无有有,有则应常无。

    有无性相违,一法中不应共有,如生时无死,死时无生,是事中论中已说。若谓离无,有“有无”过者,是事不然。何以故?离无云何有有?如先说:法生时通自体七法共生,如阿毗昙中说:有与无常共生。无常是灭相,故名无。是故离无,有则不生。若不离无常,有有“生”者,有则常无。若有“无常”者,初无有住,常是坏故;而实有住,是故有不常无。若离无常,有“有”生者,是亦不然,何以故?离无常,“有”实不生。】

    “有”“无”两种范围很宽,一、有色无色,二、有见无见,三、有对(P083)无对,四、有果无果,五、有相无相,六、有漏无漏,七、有为无为,八、有明无明,九、有性无性,十、有生无生等……此中所明的,单说:“有”、是指“生”“住”;“无”、是指“异”“灭”。

    现在再来说说:一切法都是“空”的。怎样知道呢?因为:“有”和“无”同“一时”固然是不可以,就是“异时”也是不可以。先举出颂文,然后用长行再来解释;他告诉我们:有、无相违互相破,有、无相对不可离。第一:“有”和“无”这两种体性,是互相违背的。因为一法中,“有”和“无”不能同时共有,这道理很容易明白:好像“生”的时候,当然不是“死”,“死”的时候也不是“生”,这道理在中论上已经说过了。设若你说:离开了“无”,可以有“有”,没有过咎的话,那是不对的。甚么原因呢?离开了“无”,那里有“有”呢?因为“有”和“无”是相对的。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一回:法生时通自体七法共生,好像在阿毗昙论里面说的:“有”和“无常”是“相对法”,因为“无常”是“灭相”,所以灭“有”才叫做“无常”。如果离开了“无”,“有”也就没有;如果不是离开了“无常”,有一个“有”(P084)生起来的话,那这个“有”就没有“对待”,没有“对待”的“有”,那是“常无”,若是“常无”,也就没有“住”,因为“常无”,那里有甚么“住”呢?但事实上是有“住”,所以“有”不是“常无”,设若离开了“无常”,有一个“有”生起来的话,是不对的!甚么原因呢?就是离开了“无常”,就没有“有”生起来啊!

    【问曰:有生时,已有无常而未发,灭时乃发,坏是有。如是生、住、灭、老、得,皆待时而发。有起时,生为用,令有生;生灭中间,住为用,持是有;灭时,无常为用,灭是有;老变生至住,变住至灭;无常则坏;得常令四事成就;是故法虽与无常共生,有非常无。】

    这一段文,是外人救前面所破之义。假定外人有这样一个问:“有”生时,已经就有了“无常”,不过没有发现而已;一到了“灭”的时候,乃发现了坏是“有”。明白了这个道理,所以生、住、灭、老、得,不过是待时而发罢了。“有”起来了的时候,就有“生”的作用,所以令有“生”;如果(P085)在“生”和“灭”的两中间,那是以“住”为用,就是保持这个“有”;一到了“灭”的时候,那就是以“无常”为用,就是把这个“有”灭掉了。“老”是由“生”而变至“住”,又由“住”而变至“灭”,一到了“无常”的时候,那就完全把“有”坏掉了。至于“得”,那是常令“生”“住”“异”“灭”四事成就,所以一切法虽然是与“无常”共生,但是这个“有”,而不是“常无”。这一段,是以“体”虽同时,而“用”是前后来救破。

    【答曰:汝说无常是灭相,与有共生,生时有应坏,坏时有应生。复次:生灭俱无。何以故?灭时不应有生,生时不应有灭,生灭相违故。复次:汝法无常与住共生,有坏时应无住,若住则无坏,何以故?住坏相违故。老时无住,住时无老。是故汝说生、住、灭、老、无常、得,本来共生,是则错乱。】

    这一段是破救,答覆前面的话:你们说:“无常”是“灭相”,“同生相”是“同时共生”,那么,“生”的时候就应当有“坏”,“坏”时也应当有“生”,因为你说“生”“灭”可以“同时”啊!这样一来,“生”也不成“生”,“灭”(P086)也就不成“灭”了!甚么原因呢?因为:“灭”时不应当有“生”,“生”时也不应当有“灭”,“生”和“灭”这两个东西是互相违背啊!还有,你们又说:“无常”的东西和“住”又是共生,因为“无常”就是“坏”,“坏”和“住”是相反的,所以“有”如果是“坏”了的时候,当然是没有“住”,设若在“住”的时候,也还没有坏,甚么原因呢?因为“住”和“坏”这两件东西,也是互相违背的啊!如果一变了“老”相,那当然不会像从前那样照常的“安住”,如果是“住”的时候,那就没有变成“老”相,所以你们所说的“生”、“住”、“灭”、“老”,“无常”和“得”都是同时共生,决没有这种道理,那是错乱的。

    【何以故?是有若与无常共生,无常是坏相,凡物生时无坏相,住时亦无坏相,尔时非是无无常相耶?如能识故名识,不能识则无识相;能受故名受,不能受则无受相;能念故名念,不能念则无念相;起是生相,不起则非生相;摄持是住相,(P087)不摄持则非住相;转变是老相,不转变则非老相;寿命灭是死相,寿命不灭则非死相;如是坏是无常相,离坏非无常相。若生住时,虽有无常,不能坏有。后能坏有者,何用共生为?如是应随有坏时,乃有无常。是故无常虽共生,后乃坏有者,是事不然。如是有、无、共不成,不共亦不成,是故有、无空。有、无空故,一切有为空;一切有为空故,无为亦空;有为、无为空故,众生亦空。】

    这一段说明“有”“无”不能同时。甚么原故呢?因为“有”设若有“无常”共生的话,然而“无常”是“坏”的意义,凡物正“生”的时候,还没有“破坏”,就是正在“住”的时候,也还没有“破坏”,这“生”“住”的时候,岂不是没有“无常相”吗?好像能够“认识”才叫做“识”,如果不能“认识”,那就没有“识相”。能“领纳”才叫做“受”,如果不能“领纳”,也能叫做“受”吗?就是因为心里面能够“起念”,不能“念”那就没(P088)有“念相”。所以“起”是“生”的相,“不起”就没有“生相”;能够摄持不失,才叫做“住相”,如果不能摄持的话,那当然不能够叫做“住相”。有转变是“老”的现相,不转变那就不是“老相”;一到了寿命灭时才叫做“死相”,寿命还没有灭,当然不叫做“死”。知道了上面这许多比例,也可以知道“坏”就是“无常”的表相,离开了“坏相”,那里还有甚么“无常相”呢?

    设若你又说:“生”和“住”的时候,虽然是有“无常”,在当时不能“坏有”,将来能够“坏有”的话,那就用不着说生、住、灭是共生,这样应当说:随便甚么时候凡有“坏”时就有“无常”,所以你们小乘人说:“无常”虽然是共生,不过是以后会“坏有”的话,是不合乎道理。依照上面的道理说起来,无论你说是“有”“无”共生,或是“有”“无”不共生,都是不能成立,所以“有”、“无”皆“空”。“有”和“无”既然都是“空”,那么,一切有为生灭法,当然是“空”,有为法既然都“空”了,那无为法也就没有“对待”了!“有为”和“无为”统通都“空”了,而“众生”当然(P089)也“空”。

    【观性门第八

    复次:一切法空。何以故?诸法无性故。如说:

    见有变异相,诸法无有性,无性法亦无,诸法皆空故。

    诸法若有性,则不应变异,而见一切法皆变异,是故当知诸法无性。复次:若诸法有定性,则不应从众缘生;若性从众缘生者,性即是作法;不作法不因待他名为性,是故一切法空。】

    要知道十二门论的目的,和中论百论一切般若经是相同的,无非要我们了达一切法是“空”,然而所说的方法不同,所以有各式各样的说法,现在这一门是用般若的智慧,去觉察一切法的本性是怎样?所以最后的结论是“空”。

    先说一首颂的宗旨,然后用长行来解释。论主说:宇宙万有,森罗万象,形形色色的一切法,设若真有一个固定常恒不变的“体性”,那么,就(P090)不应当有“成、住、坏、空”“生、老、病、死”“生、住、异、灭”花开花谢、沧海桑田的“变异性”,然而在事实上,我们明明白白看见一切法是有“变异”,由此,我们就可以知道:一切法是“无性”啦。再说:设若一切法如果有一个固定不变异的东西,那么,一切法就不应当从众多“因缘”所生的。反过来说:一切法如果是从众多“因缘”所生的话,那这“体性”是有为所作的东西;因为,如果不是有为所作的东西,那就用不着等待其他的东西来帮助,然后才来立这个假名。现在我们知道一切法都是“众缘成就”,所以同时也知道一切法都是“空”,因为佛学上有一句术语“缘生性空”啊!

    【问曰:若一切法空,则无生无灭;若无生灭,则无苦谛,若无苦谛,则无集谛;若无苦、集谛,则无灭谛;若无苦灭,则无至苦灭道;若诸法空无性,则无四圣谛。无四圣谛故,亦无四沙门果;无四沙门果故,则无贤圣。是事无故,佛、法、僧亦无,世间法皆亦无,是事不然,是故诸法不应尽空。】

    这一段是外人责论主:若说一切法都是“空”,即是“断灭见”,一切佛(P091)法也都破坏了!所以问:设若一切都是“空”的话,那么,“生”和“灭”也就没有了!“生”“灭”如果没有,那佛说的“苦谛”当然也是没有。没有“苦”的“果”,那里有“苦”的“因”?“苦果”“苦因”既然都没有,当然无所谓“灭”,没有“灭谛”,也用不著有“道”。设若照你说:一切法都是“空无自性”,那里还有甚么“四圣谛”呢?四圣谛的法尚且没有,还说甚么“四沙门”的“圣果”呢?没有圣果,那一切贤、圣也都没有了,这样一来,佛、法、僧没有,世间法也没有,这成个甚么话,所以你们主张一切法都是“空”是不对的。

    【答曰:有二谛:一、世谛,二、第一义谛。因世谛,得说第一义谛,若不因世谛,则不得说第一义谛;若不得第一义谛,则不得涅槃。若人不知二谛,则不知自利、他利、共利。如是若知世谛,则知第一义谛;知第一义谛,则知世谛。汝今闻说世谛,谓是第一义谛,是故堕在失处。诸佛因缘法,名(P092)为甚深第一义,是因缘法无自性故,我说是空。】

    外道邪见虽多,然而不出“断”“常”二见,不是说“有”,即是说“空”,佛法是即“有”明“空”故非“常”,即“空”明“有”故非“断”,所以“二谛”才是“中道”。“世谛”、即世俗人共同知道的;“第一义谛”、是佛菩萨才知道的。怎样叫做即“世谛”而明“第一义谛”呢?就是说:宇宙万有,所见的事物,虽是“有”,而是“幻有”、“假有”;不是“实有”、“真有”;因为一切“有为法”,都是“因缘所成”,既是“因缘”,所以“性空”;法法“缘生”,法法“性空”,“缘生”、是“世俗谛”,“性空”、是“第一义谛”,“缘生”不碍“性空”,而“性空”不碍“缘生”;所谓:“二谛”融通,非“空”非“有”,即是“中道妙谛”;虽万行齐修,而悟达一法不可得,此与凡夫“执着实有”不同;虽一法不可得,而不妨万行齐修,此与外道“断灭邪见”不同,除此两端,方称正法。此一段文,研究者可再三细读,方能得大受用。(P093)

    【若诸法不从众缘生,则应各有定性五阴,不应有生灭相五阴,不生不灭,即无无常;若无无常,则无苦圣谛。若无苦圣谛,则无因缘法集圣谛。诸法若有定性,则无苦灭圣谛,何以故?性无变异故。若无苦灭圣谛,则无至苦灭道。是故若人不受空,则无四圣谛。若无四圣谛,则无得四圣谛;无得四圣谛,则无知苦,断集,证灭,修道,是事无故,则无得四沙门果;无四沙门果故,则无得向者;若无得向者,则无佛;破因缘法故,则无法;以无果故,则无僧;若无佛、法、僧,则无三宝。若无三宝,则坏世俗法,此则不然,是故一切法空。】

    这一段是大乘家申说之理:就是说:假定一切法,不是从“众缘生”的话,那就应当每一法各各有一定不可改变决定的“体性”;一切法设若有决定“体性”的话,那就没有“苦谛”;“苦谛”,为甚么又要称它是“圣谛”(P094)呢?因为是圣人所亲证,也就是圣人所说,所以四种都叫做“圣谛”。如果没有苦谛的“果”,当然也没有感苦果的“因”————“集谛”。苦“果”和苦“因”都没有,那也就没有“灭谛”。一切法设若是决定有“性”,是不可改移的话,那也就用不着灭苦集之“道”了!

    所以,如果不接受“空”的道理,那就没有苦、集、灭、道四圣谛,四谛法既然没有,那还说甚么“得”?无“得”、也就无“果”;无“果”、也就无“佛”;无“佛”、亦无“法”;无“法”、亦无“僧”;佛、法、僧“三宝”都没有了,那“世俗谛”就破坏了!有没有这种道理呢?所以要相信一切法是“空”。

    【复次:若诸法有定性,则无生、无灭、无罪、无福,无罪福果报,世间常是一相,是故知诸法无性。若谓诸法无自性,从他性有者,是亦不然,何以故?若无自性,云何从他性有?因自性,有他性故。又他性,即亦是自性,何以故?他性即(P095)是他自性故。若自性不成,他性亦不成;若自性、他性不成,离自性、他性,何处更有法?若有不成,无亦不成。是故今推求无自性、无他性,无有、无无故,一切有为法空。有为法空故,无为法亦空;有为、无为尚空,何况我耶?】

    我们再来说说:设若一切法有一定不可改移“体性”的话,那当然也就没有甚么生灭罪福果报,这样一来,世间岂不是变了“恒常和一相”吗?恐怕没有这种道理吧?所以,应当知道一切法是没有“固定的体性”啊!

    设若又转过来说:一切法、“自性”虽然是没有,然而有“他性”,对不对呢?也是不对!怎样知道不对呢?因为自、他是相对的,“自性”既然没有了,就没有相对的,所以不能立“他性”。

    还有一层道理:在我这边说是“他”,如果在他那边还是说“自”,这个道理很容易知道,所以,“自性”没有,“他性”也是没有。

    设若“自性”、“他性”都没有,离开了这两种之外,那里还有第三件东(P096)西呢?所以,“有”和“无”都不能成立。因此,“自性”和“他性”,“有”和“无”,都是“空”;有为法既然是“空”,那无为法,以及我相、法相,更不必谈了。

    【观因果门第九

    复次:一切法空。何以故?诸法自无性,亦不从余处来。如说:

    果于众缘中,毕竟不可得,亦不余处来,云何而有果?

    众缘若一一中,若和合中,俱无果,如先说。又是果不从余处来,若余处来者,则不从因缘生,亦无众缘和合功。若果众缘中无,亦不从余处来者,是即为空。果空故,一切有为法空;有为法空故,无为法亦空;有为、无为尚空,何况我耶?】

    这一门是观察“因”“果”,最后都是不可得,所以先立宗,次申理。本论的宗旨,就是“一切法空”。然而理、是有多方面的,此门所说的理,就(P097)是诸法自己没有“实体”,无“实体”、就是无“自性”;不从“余处”来,就是无“他性”。所以说:“果”在“众缘”中,究竟是不可得的;也不是从别处来的,所以结论:云何而有“果”呢?每一法的自身,叫做“果”;对另外一法,能够帮助他,叫做“缘”。连自身尚且不可得,还说甚么帮助别人呢?所以说:“众缘”中,设若一样一样拆散了固然是没有“果”,就是把许多和合起来,也是没有“果”;在前面已经说过了。同时,还要知道这“果”也不是从“余处”来的,设若是从“余处”来的话,那就不是从“因缘所生”,也就没有“众缘和合”的“功”能;设若这“果法”,“众缘”中没有,“余处”也没有,这明明是“空”。“果法”如果是“空”,那么,一切“有为法”当然是“空”;有为法既“空”,无为法也是“空”,因为没有对待了;有为法和无为法都“空”了,还可以说有“我”吗?

    【观作者门第十

    复次:一切法空。何以故?自作、他作、共作、无因作,不(P098)可得故。如说:自作及他作,共作无因作,如是不可得,是则无有苦。

    苦自作不然,何以故?若自作即自作其体,不得以是事即作是事,如识不能自识,指不能自触,是故不得言自作。】

    这一门重要的就是研究有没有创造宇宙人生的一个“能作”的“人”。如果是“有”的话,试问:是自己“作”自己呢?还是他人来“作”自己呢?或是自他来共“作”呢?还是无因无缘忽然间“作”出来的呢?下面虽然开出了四法,其实只要一个“自作”不成,其他三种“作”就可以例知了。

    现在先来研究“自作”不成;怎样知道“自作”不成呢?设若是“自作”的话,就有三种过患:一、若已经有了“自体”,那又何用更“作”呢?二、若“自体”尚未有,怎样能够“作”呢?三、纵然有“自体”,则其所“作”者应非自己,甚么原因呢?好像眼识不能识自己的眼识,手指不能触自己的手指,所以无论怎样不可以说自己“能作”自己。(P099)

    【他作亦不然,他何能作苦?问曰:众缘名为他,众缘作苦故,名为他作,云何言不从他作?答曰:若众缘名为他者,苦则是众缘作;是苦从众缘生,则是众缘性,若即是众缘性,云何名为他?如泥瓶,泥不名为他;又如金钏,金不名为他;苦亦如是,从众缘生故,众缘不得名为他。复次:是众缘,亦不自性有,故不得自在,是故不得言从众缘生果。如中论中说:“果从众缘生,是缘不自在;若缘不自在,云何缘生果?”】

    前面说的“自作”既然不能成立,那么,“他”也不能作“苦”!问:众缘所生法,这“众缘”岂不是“他”吗?“众缘”作“苦”,所以叫做“他作”,为甚么不是“他作”呢?答:设若“众缘”叫做“他”的话,那么,“苦”是“众缘”作,因为“苦”是“众缘”生,那“苦”的本体就是“众缘”;“苦”的本体如果就是“众缘”,那怎样可以把“众缘”当做另外一个(P100)东西呢?好像泥瓶一样,瓶的本身就泥,你怎样可以把泥当做“他”呢?又好像金戒指一样,怎样可以把金当做外面的“他”呢?所以“苦”也是这样,“苦”既然是“众缘”所生,不能说“众缘”是“苦外”别的东西啊。明白上面举出来两个譬喻,那“苦”和“众缘”也是不能分家,同是一样的道理。

    再来说说:就是“众缘”的本身,也是没有“自性”,不得“自在”,所以不可以说从“众缘”可以生“果”。好像中论上说过的:你们一定要说:“果”是从“众缘”所生,其实“众缘”本身上就是“不自在”!设若“众缘”本身既然“不自在”,那怎样可以说:从“众缘”而生“果”呢?

    【如是,苦不从他作、自作,共作亦不然,有二过故。若说自作苦、他作苦,则有自作、他作过,是故共作苦亦不然。若苦无因生,亦不然,有无量过故。如经中说:裸形迦叶问佛:苦自作耶?佛默然不答。世尊!若苦不自作者,是他作耶?佛亦不答。世尊!若尔者,苦自作他作耶?佛亦不答。世尊!(P101)若尔者,苦无因无缘作耶?佛亦不答。如是四问,佛皆不答者,当知苦则是空。】

    如是上面所说的“苦”,既然不是“自作”,又不是“他作”,自、他既无“本体”,怎样可以说是“苦作”?所以有过!那么,无因无缘好不好呢?既然可以“无因”而有,那煮沙可以成饭,压土可以出油,因为你说“无因”可以有“苦”,所以过患更多!好像在阿含经中有这样一个故事:有一天有一个外道叫做裸形迦叶的问佛上面四件事,世尊都是不睬他,这是甚么用意?在佛的本意,“苦性”本来是“空”,还说甚么地方来的呢?

    【问曰:佛说是经,不说苦是空,随可度众生,故作是说;是裸形迦叶谓人是苦因,有我者说:好丑皆神所作,神常清净无有苦恼,所知所解悉皆是神,神作好丑苦乐,还受种种身;是以邪见故问佛,苦自作耶?是故佛不答,苦实非是我作。若我是苦因,因我生苦,我即无常。何以故?若法是因,及(P102)从因生法皆亦无常,若我无常,则罪福果报皆悉断灭,修梵行福报是亦应空。若我是苦因,则无解脱。何以故?我若作苦,离苦无我能作苦者,以无身故。若无身而能作苦者,得解脱者亦应是苦,如是则无解脱。而实有解脱,是故苦自作不然。他作苦亦不然,离苦何有人而作苦与他?】

    问的人是小乘,同在一个意义上,有两种说法:小乘说,佛所以不答,因为他是挟邪见来问。大乘则曰:是“空”。所以小乘人说:佛说是经,不是说“苦”是“空”,是因为随可度的众生,故作是说。下面就是小乘人的理由:因为是裸形迦叶,他说“人是苦因”,是一班主张有神我的人说:无论是“好”是“丑”,都是“灵魂”所作,这有灵魂的神我是“清净”,他是没有“苦恼”的;所知所解通同都是神我,神我能作好、丑和苦、乐,所以“还受种种身”;因是邪见故来问佛,因为“苦”实在不是“神我所作”,故佛不答。(P103)

    甚么意思呢?设若神我是“作苦”的“因”,因为神我既然能“生苦”,那么,神我当然是“无常”;甚么原因呢?设若这件东西,无论是作“能生”的“因”,或是从因“所生”的“果”,那都是“无常”,如果神我也是“无常”的话,那罪福果报,通同都断灭了,这样一来,修行的人,福报也就没有了!还有,设若神我是“苦”的“因”,那也就不能“解脱”;甚么原因呢?神我设若能够“作苦”,那么,离开了“苦”,也就没有一个能“作苦”的神我,因为神我自己既然是“无身”,“无身”的东西,怎样能“作苦”呢?设若“无身”真能“作苦”,那么,得“解脱”者也应当是“苦”,那也就没有得“解脱”的人,然而实在是有得“解脱”的人,所以若说苦是“自作”当然是不对。

    “自作苦”既然不对,“他作苦”也是不对,因为离开了“自”,那里有一个甚么人来作苦给“他”呢?

    【复次:若他作苦者,则为是自在天作,如此邪见问,故佛亦(P104)不答。而实不从自在天作。何以故?性相违故。如牛子还是牛;若万物从自在天生,皆应似自在天,是其子故。复次:若自在天作众生者,不应以苦与子,是故不应言自在天作苦。】

    再说:设若说“苦”是“他”所作的,那就是“自在天”所作了,这样的邪见来问佛,所以佛不答。而实实在在不是从“自在天”所作,甚么原因呢?因为“自在天”的相,和“众生”的相,形状是不同啊!好像牛子还是牛的相,若万物一定是从“自在天”所生的话,那应当和“自在天”相貌无大分别,因为“众生”是“自在天”的儿子啊!

    还有,设若一定是“自在天”作的话,那就不应当给苦加在儿子身上,因此,不应当说“苦”是“自在天”所作。

    【问曰:众生从自在天生,苦乐亦从自在所生,以不识乐因,故与其苦。答曰:若众生是自在天子者,唯应以乐遮苦,不应与苦。亦应但供养自在天,则灭苦得乐,而实不尔,但自(P105)行苦乐因缘,而自受报,非自在天作。】

    问:众生从“自在天”生,所以“苦”和“乐”也就是“自在天”所生,但是因为众生不知道“乐因”,所以自在天给“苦”与众生。答:真是岂有此理!设若众生是自在天的儿子,那做父亲的人,但应当代儿子除“苦”赐“乐”,不应当给“苦”与众生。同时,也就应当供养“自在天”,就可以灭“苦”得“乐”,然而在事实上又不是这样,完全是由“自己”作“恶”受“苦报”,作“善”受“乐报”,与“自在天”有甚么关系?

    【复次:彼若自在者,不应有所须,有所须自作,不名自在;若无所须,何用变化作万物,如小儿戏?复次:若自在作众生者,谁复作是自在?若自在自作,则不然,如物不能自作。若更有作者,则不名自在。】

    再来说说:如果真是“自在”,那就不应当要受用的“物”;如果要“物”受用,那就不叫做“自在”了;设若自在天不要“物”受用,那又何必变化(P106)这“宇宙万有”做甚么,岂不是和小孩游戏一样?

    还有,你说:众生是由“自在天”所“生”,那么,“自在天”又由那一个所“生”呢?你不能说是由自己所“生”,因为世间上决定没有自己“生”自己的道理,假定你又说,“自在天”另外还有一个人来“生”他,那也不能称做“自在”了。

    【复次:若自在是作者,则于作中无有障碍,念即能作。如自在经说:自在欲作万物,行诸苦行,即生诸腹行虫;复行苦行,生诸飞鸟;复行苦行,生诸人天。若行苦行,初生毒虫,次生飞鸟,后生人天,当知众生从业因缘生,不从苦行有。复次:若自在作万物者,为住何处而作万物?是住处,为是自在作?为是他作?苦自在作者,为住何处作?若住余处作,余处复谁作?如是则无穷。若他作者,则有二自在,是事不然;是故世间万物,非自在所作。】

    还有一个道理:设若“自在天”真能够“作”的话,那在“作”的时候,(P107)就不会有所障碍,心里面一动念,就可以作成功。但是在他们自己经上说的:自在天欲“作万物”的时候,要先行种种苦行,才生出许多毒虫和飞鸟以及人天。因此,我们就可以知道:一切众生的“苦”“乐”,都是由各人自己“善”“恶”的“业力”所“生”,决定不是由甚么“自在天”修苦行所“生”的。

    再来说说:设若“自在天”真能够“作万物”的话,那我倒要来请问一下:你住在甚么地方“作”的呢?这个住处是你自己“作”的呢?还是另外一个人“作”的呢?设若说:是你自己“作”的,那你又住在甚么地方“作”呢?设若你又说在别处“作”,那么,别处又是甚么人“作”的呢?这样,如果一直的推上去,那就要犯无穷无尽的过患啊!设若是别人“作”的话,那就有两个“作”者的“自在天”,你赞成吗?所以世间的万物,决定不是“自在天”所“作”。

    【复次:若自在作者,何故苦行供养于他,欲令欢喜从求所(P108)愿?若苦行求他,当知不自在。复次:若自在作万物,初作便定,不应有变,马则常马,人则常人,而今随业有变,当知非自在所作。复次:若自在所作者,即无罪福、善恶、好丑,皆从自在作故,而实有罪福;是故非自在所作。】

    还有:设若万物是“自在天”所“作”的话,为甚么还要行种种苦行来供养“自在天”令他欢喜,来从他求愿,如果要修苦行求他的话,那就“不自在”了!

    还有一层道理:设若万物真是“自在天”所“作”的话,那一“作”就定了,再不要有变动,那么,马、永远就是马,人、永远就是人,而事实上不是这样,是随各人自己所造的善、恶所“变移”,因此,就可以知道:不是“自在天”所“作”,也就“不自在”了。

    还有:设若真是“自在天”所“作”的话,那也就没有甚么“罪”和“福”,“善”同“恶”,“好”与“丑”;因为你说的:一切的一切,都是“自在天”(P109)所“作”;然而,事实上是有“罪”、“福”,“善”、“恶”,“好”、“丑”,可见不是由“自在天”所“作”。

    【复次:若众生从自在生者,皆应敬爱,如子爱父,而实不尔,有憎、有爱;是故当知非自在所作。复次:若自在作者,何故不尽作乐人,尽作苦人,而有苦者,乐者?当知从憎、爱生,故不自在;不自在故,非自在所作。复次:若自在作者,众生皆不应有所作;而众生方便各有所作;是故当知非自在所作。复次:若自在作者,善恶苦乐事不作而自来,如是坏世间法。持戒修梵行,皆无所益,而实不尔;是故当知非自在所作。】

    文分四段:一、众生不应不敬自在天,二、自在天不应不爱众生,三、众生用不着各各自作,四、善恶苦乐都是可以不作而来,那把因果法就破坏了!

    一、设若是由“自在天”生的话,那众生就应当恭敬爱念“自在天”才(P110)对,好像儿子敬爱父母一样;而事实上不是这样,有一部分“众生”不敬“自在天”的,所以知道“众生”不是“自在天”所“作”。

    二、众生如果真是“自在天”作的话,为甚么不通同作“快乐”的人?而事实上有许多“苦”人,可见“自在天”的心有不平等,有“瞋”心作“苦”人,有“爱”心作“乐”人,既然有“苦”有“乐”,可见“众生”不是“自在天”所“作”。

    三、如果一切物都是“自在天”已经通同“作好”了的话,那众生的生活:衣、食、住、行的用物,不要自己“再作”;而事实上还是要众生各各自己操心劳力去“作”,可见不是由“自在天”一人包办。

    四、如果一切的一切,真真是由“自在天”一人“作”的话,那我们众生,不作“善事”而“快乐”会来,不作“恶事”而“苦”会加害到我们身上,那世间上一切“道德”、“伦理”、“法律”、“善恶”种种行为都没有用了,就是“持戒修行”的好人,也就没有好处;假定真是这样,那一切的道德行为通同被破坏了,那还成了一个甚么样子的世界?而在事实上又不是(P111)这样,可见一切善、恶都是由“众生”自己所“作”,决定不是由甚么“自在天”所“作”。

    【复次:若福业因缘故于众生中大,余众生行福业者亦复应大,何以贵自在?若无因缘而自在者,一切众生亦应自在;而实不尔,当知非自在所作。若自在从他而得,则他复从他,如是则无穷,无穷则无因;如是等种种因缘,当知万物非自在生,亦无有自在。如是邪见问他作故,佛亦不答。共作亦不然,有二过故。众因缘和合生故,不从无因生,佛亦不答。是故此经但破四种邪见,不说苦为空。答曰:佛虽如是说,从众因缘生苦,破四种邪见,即是说空。说苦从众因缘生,即是说空义,何以故?若从众因缘生,则无自性;无自性,即是空。如苦空。当知有为、无为、及众生,一切皆空。】

    我们再来讨论:设若是因为“自在天”有“福业因缘”的原故,所以他在“众生”中是最“大”,如果真是照这种说法,假定其余的“众生”,“福(P112)业因缘”超过了他的话,岂不是“众生”更“大”过于“自在天”吗?这“自在天”还有甚么特别的尊贵呢?

    如果没有“因缘”而“自在”的话,那么,一切众生也可以没有“因缘”而得“自在”;而在事实上确不是这样,所以知道一切的一切不是“自在天”所“作”。如果“自在天”也是由别人所“作”,那别人又有别人,岂不是要犯“无穷”之过吗?“无穷”到了最后,还是“无因”。

    像上面所说的许多道理,就可以知道万物不是“自在天”所生;根本上他自身就没有“自在”,因为外道心里面藏了这种种邪见,所以佛不睬他,也可以暗示他所问的不对。

    外道因论主说“自作苦”和“他作苦”都不对,心里还觉得自、他、共作恐怕是对吧!所以论主说:“共作苦”也是不对。因为既然没有自、他,好像龟毛和兔角,两个东西合起来可以生个儿子,当然是不可以。

    或者又说:既不是“自作”、“他作”、“共作”,那大约是“无因而有”吧?所以论主又说:既是众多之“因缘”和合而有,当然不可说是“无因”,(P113)所以佛也不答他。因这种原故,所以在佛经上面,但破“自作”、“他作”、“共作”、“无因作”四种邪见,不说“苦”是“空”。

    上面既然破了外人,自己的主张不能不说出来!所以论主答:佛虽然这样说:从许多“因缘”和合生“苦”,破外道四种邪见,就是说“空”。“苦”既然是从“众缘”所“生”,那当然就是说“空”,甚么原故呢?因为一切法既是“众缘”所“生”,那一定是没有“自性”,“无自性”是甚么?当然就是“空”。“苦”、我们既然知道了是“空”,那有为法,以及无为法,乃至众生一切法,都是“空”。

    【观三时门第十一

    复次:一切法空。何以故?因与有因法,前时、后时、一时生、不可得故。如说:

    若法先后共,是皆不成者,是法从因生,云何当有成?先因后有因,是事不然。何以故?若先因后从因生者,先因(P114)时则无有因,与谁为因?若先有因后因者,无因时有因已成,何用因为?若因有因一时,是亦无因,如牛角一时生,左右不相因。如是因非是果因,果非是因果,一时生故;是故三时因果皆不可得。】

    这一段里面有一个名词很特别,就是“有因”这两个字,“有因”是甚么意思?“有因”就是“果”。“果”就是“果”,为甚么要说他是“有因”呢?因为对前面的“因”来说,他固然叫做“果”,如果对后面“果法”来说,他又叫做“因”了。所以看见“有因”二字,直呼他是“果”,岂不是更容易知道吗?

    这一段是观察“时”不可得。现在再来说说:一切法本来是“空”,怎样知道他是“空”呢?就是研究这“因”同“果”两个东西,无论是“因”在“果”前,或“因”在“果”后,或“因”“果”同时,都是“生相”不可得,怎样知道不可得?先说一首颂,然后来解释。(P115)

    好像说:先有“因”而后有“果”,觉得对吧?其实不然!怎样知道不对呢?因为,“因”和“果”是对待得名的,例如有儿子才有母亲的头衔,假定没有儿子,当然不能叫做母亲;明白了这个道理,就可以知道:有“果”才可以叫做“因”,现在既然没有“果”,“因”的名字当然是没有,所以说:先有“因”而后有“果”,是不对的,试问:这“因”是谁家的“因”呢?

    设若你又说:先有“果”而后有“因”,对不对呢?那更是滑稽!我没有听过人家说:先有儿子,而后才有母亲啊!那么,母亲和儿子同时有好不好呢?那你自己去想想,看看对不对?好像牛左右两个角,它们有甚么互相的关系呢?这样说起来:“因”也不是“果家”的“因”,而“果”也不是由“因家”来的“果”,因为你说因、果是一时有啊!最后看起来:“因”在“果”前,“因”在“果”后,“因”“果”同时,都是不合乎正理。

    【问曰:汝破因果法,三时中亦不成!若先有“破”后有“可破”,则未有“可破”,是“破”破谁?若先有“可破”而后(P116)有“破”,“可破”已成,何用破为?若“破”、可破一时,是亦无因,如牛角一时生,左右不相因故。如是破不因可破,可破不因破。答曰:汝破可破中,亦有是过。若诸法空,则无破无可破,我今说空,则成我所说。若我说破可破定有者,应作是难。我不说破可破定有故,不应作是难。】

    先假设外人来问:你们大乘破因果法三时中都是不可得,这道理也是不能成立!甚么原因呢?如果你们大乘先有一个“破”,而后才有一个“可破”的东西,那么,假定“可破”的东西如果没有的话,试问:你们大乘用“破”来“破”甚么人呢?这是说:先有“破”是不对的。

    假定反过来说:先有“可破”,而后有“破”,对不对呢?也是不对!因为“可破”东西已经成功了,那又何必再用“破”做甚么?

    设若你又说:“破”和“可破”一时有好不好呢?也是不对!因为如果是“一时”,那彼此就没有关系!好像牛两角,左和右是没有因果的关系!(P117)因为左角不是因右角生,右角也不是因左角生,因为你说是同时而有啦!这样一来,可知道:“破”、是不因“可破”而有,“可破”、也不是因“破”而有,可说是“破”和“可破”两个东西,是完全没有关系!

    论主对他笑了一笑,向来我都是用这种方法来难你,现在你又拿我用的来难我,真是一个大笑话!要知道:药是因病而施设的,如果没有病,当然也用不着药!因为你们小乘人有“执”,所以我们才用“空”来破,如果你们“执”的病好了的话,当然我们的“空”药也用不着了,说甚么“破”和“可破”是先、后或一时有呢?这岂不是废话吗?设若我说一定有“破”和“可破”,你可以这样问难我,然而我没有说有一定的“破”和“可破”,所以你这问难是没有用的。

    【问曰:眼见先时因,如陶师作瓶。亦有后时因,如因弟子有师,如教化弟子已,后时识知是弟子。亦有一时因,如灯与明。若说前时因、后时因、一时因不可得,是事不然。答曰:(P118)如陶师作瓶,是喻不然。何以故?若未有瓶,陶师与谁作因?如陶师,一切前因皆不可得。后时因亦如是不可得;若未有弟子,谁为是师?是故后时因亦不可得。若说一时因如灯明,是亦同疑因,灯明一时生,云何相因?如是因缘空故,当知一切有为法、无为法、众生皆空。】

    外人用三个譬喻来成立他“因先果后”“果先因后”“因果同时”的主张,都给论主破得一干二净!怎样知道呢?例如你说:

    “因先果后”用陶师和瓶来作譬喻:在你的意思以为是陶师在先是“因”,瓶在后是“果”,可见先有陶师后有瓶,岂不是先“因”后“果”吗?殊不知因果是对待得名的,若没有“果”,就不可说他是“因”,好像没有儿子,怎样可以说他是母亲呢?所以没有瓶的“果”,照样不能说陶师是“因”,所以先“因”后“果”的主张,是不能成立。

    “先果后因”的主张,也是不对!就好像你们自己举的例:说师父的(P119)“果”在先,弟子的“因”在后,意思就是说:师父在先,弟子在后,岂不是先“果”后“因”吗?其实这种道理,是和前面一样不能成立!怎样知道呢?因为要有弟子,才可以安立师父的名字,现在弟子还没有,怎样可以自己先安立一个师父的名字呢?岂不是一个大笑话吗?所以你们说:先“果”后“因”,那更是不对。“因果同时”你用灯和明来做譬喻,证明你的“因”“果”一时有,殊不知灯和明不是两个东西,试问:那一个是“因”?那一个是“果”?“因”“果”尚且分不清,还说甚么一时不一时,所以你们外人立的三时,都是不能成立的,明白了“三时皆空”的道理,所以无论是有为法,或无为法,以及一切众生,都是“空”。

    【观生门第十二

    复次:一切法空。何以故?生、不生、生时不可得故,今生已不生,不生亦不生,生时亦不生。如说:

    生果则不生,不生亦不生,离是生不生,生时亦不生。(P120)

    生名果起出,未生名未起未出,未有生时名始起未成。是中生果不生者,是生生已不生。何以故?有无穷过故,作已更作故。若生生已生第二生,第二生生已生第三生,第三生生已生第四生;如初生生已有第二生,如是生则无穷,是事不然,是故生不生。】

    这一门就是观察“生”,究竟是生已“生”,还是未生“生”,或者是生时“生”,结果,“生法”都是不可得,所谓“无生”;“无生”、就是“空”。现在先来讨论生已“生”不对的理由,好像豆子既然榨出了油,再不能出油,甘蔗榨出了水,再不能出水,如果出了再出,那就会犯无穷无尽的过患。所以说:生果不生者,就是“生”了之后不能“再生”,如果“再生”的话,那就好像作已再作,即是“无穷”。所以“生已”不可“再生”。

    【复次:若谓生生已生,所用生生,是生不生而生,是事不然,何以故?初生不生而生,是则二种生:生已而生,不生而生(P121)故。汝先定说,而今不定。如作已不应作,烧已不应烧,证已不应证,如是生已不应更生;是故生法不生,不生法亦不生,何以故?不与生合故。又一切不生有生过故,若不生法生,则离生有生,是则不生。若离生有生,则离作有作,离去有去,离食有食,如是则坏世俗法,是事不然;是故不生法不生。复次:若不生法生,一切不生法皆应生;一切凡夫,未生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皆应生,不坏法阿罗汉烦恼不生而生,兔马等角不生而生,是事不然;是故不应说不生而生。】

    我们再来说说:设若说“生过”了之后“再生”的话,那么,你所用的“生生”方法,还有“不生”那个方法,那怎样对呢?因为你从前那个“不生”的东西,现在忽然间又“生起”来了,那变了有两种“生”:一种是“生了”再“生”,一种是“不生”会“生”,这样一来,你从前说的话好像是“定”,现在又“不定”了!在道理说起来:应当作过了是用不着再作,烧完了怎样(P122)可以再烧,证过了果位的人,那里可以再有证的道理呢?明白了这个原因:所以“生过”了之后是不能“再生”。

    “不生法”那更是不能“生”,甚么道理呢?因为一个是“不生”,一个是“生”,两个东西好像冰和炭一样,怎样合得起来呢?还有一个道理:如果“不生”的东西,还是照常可以“生”的话,那一定是有过患的!好像兔可以生角,龟可以生毛,石女可以生儿一样的过患,所以“不生法”是一定“不生”的。

    如果离开了“生法”还是有“生”,那么,离开了“作”还是有“作”,离开了“去”还是有“去”,离开了“食”还是有“食”,如果真是这样,那把世俗法通同破坏了,怎样可以呢?所以“不生法”是决定“不生”的。

    还有,如果“不生法”真是可以“生”的话,那么,一切“不生法”,岂不是通同可以“生”吗?这样一来,那还得了,一切凡夫本来没有成佛,也可以叫做佛;一切阿罗汉本来已经断除了烦恼,岂不是照常可以生起烦恼吗?本来是兔没有角,也可以生角,试问:有没有这种道理呢?当然是没(P123)有;所以无论怎样,也不应当说,“不生法”是可以“生”的。

    【问曰:不生而生者,如有因缘和合、时、方、作者、方便具足,是则不生而生,非一切不生而生、是故不应以一切不生而生为难。答曰:若法生时,方、作者、方便、众缘和合生,是中先定有不生,先无亦不生;又有无亦不生,是三种求生不可得,如先说。是故不生法不生。】

    这里破外人转救,外人的意思就是说:我所说的“不生”的东西也可以“生”的话,并不是通同可以“生”,要有种种“因缘”和合,好像“时间”和“空间”,以及“创造者”,这许多条件具足才可以“生”,并不是一点因缘都没有就可以“生”,因此,你们大乘不可以一切“不生”而“生”来作难。

    论主答覆他的意思是这样:设若照你们说:要有“时”、“方”、“作者”,种种众缘和合故有“生”的话,那么,和前面第二门观有果无果门一样的有过!就是“因”中先有“果”固然是“不能生”,“因”中先无“果”(P124)都是更“不能生”,至于“有”“无”是相违,除了这三种之外,再找一个“生相”是不可得,这在前面已经说过了,所以“不生法”是“不能生”。

    【生时亦不生,何以故?有生生过,不生而生过故。生时法生分不生,如先说。未生分亦不生,如前说。复次:若离生、有生时,则应生时生,而实离生、无生时,是故生时亦不生。复次:若人说生时生,则有二生:一、以生时为生,二、以生时生。无有二法,云何言有二生?是故生时亦不生。复次:未有生、无生时,生于何处行?生若无行处,则无生时生,是故生时亦不生。】

    外人听见论主说:“生已”固然不能“再生”,“未生”也是“不生”,所以他转过来说:“生时”总可以“生”吧?殊不知“生时”是不能离开“生”和“未生”的两间,如果离开了“生”,那里还有甚么“生时”呢?前面既然说过:“生已”不能“再生”,“未生”更不能“生”,那么,“生时”,就不能离开“生”和“未生”各一分,所以更不能“生”。还有一个意思:假(P125)定离开了“生”,有“生时”,或者可以说是“生时生”,然而离开了“生”,实在没有“生时”,怎样可以说“生时生”呢?还有:你如果真要说有“生时生”,那就有两个“生”:一个叫做“生时”为“生”,还有一个就是“生时生”,然而,过细研究起来,那里有两个“生”呢?所以说“生时”有“生”是不对的。其实,未有“生”,当然就没有“生时”,试问:“生”在何处现行?“生”、既然没有处所现行,那就是“无生”!所以“生时”,实在是不可“生”。

    【如是生、不生,生时皆不成,生法不成故,无生、住、灭亦如是。生、住、灭不成故;则有为法亦不成;有为法不成故,无为法亦不成;有为、无为法不成故,众生亦不成。是故当知:一切法无生,毕竟空寂故。】

    照上面说起来,无论是“生”、“不生”、“生时”皆不成,“能生”的“因”法尚且不成,那“所生”的“果”法更不必谈!“生”既然不可得,那“住”和“灭”,当然是一样不可得!因为有“生”,才可以说“住”“灭”,“生”(P126)都没有,那里还有甚么“住”“灭”呢?“生”“住”“灭”既然通同不可得,那一切“有为法”、“无为法”,以及“众生”,当然是不可得了!把上面十二门论的道理明白了之后,我们所得到的印象,就知道一切法是“无生”,是毕竟“空寂”的。

    编者对于“唯识”的经论,讲说较详,对于“般若”及“三论”也是非常崇敬。我这种思想,是由两方面来的:一是:我知道佛陀本人所证的境界,实在是无法可说,也就不能说;然而为了要度众生的原故,又不能不说,但是众生的根性有种种不同,所以佛陀所说的法门,亦随之有异;所谓:应以“真如”得度者,即说华严、圆觉、楞严、法华、涅槃诸经而度之;应以“唯识”得度者,即说深密、楞伽、密严诸经而度之;应以“真空”得度者,即说诸部般若而度之,所以我对于佛法,不批评诸经教义之深浅,只以佛陀说法利益众生为旨趣。二者:依据太虚大师“八宗”平等,“八宗”殊胜,“八宗”都有弘扬之必要遗训,所以凡是圣教,我都喜欢接受,这是为佛弟子的应有之态度!故除讲“唯识”之外,而对于“三论”乐而浅显说(P127)之,使一般众生应以“三论”得度者,故随喜结缘以作同种般若之资粮。即说偈曰:

    佛自证境界一切不可说

    凡有所说者为利众生故

    时在中华民国四十一年闰五月初七日于弥勒内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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